《正安县城乡特殊困难民众医疗救助办法》是正安县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救助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正安县城乡特殊困难民众医疗救助办法
- 性质:政府档案
- 词性:名词
- 分类:方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範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等档案精神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对城乡特殊困难民众医治疾病个人承担费用部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工作,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其职责範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
村(居、社区)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託,依照本办法承担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四条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城乡特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五)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便民利民的原则;
(六)因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工作、自伤、自残等非自然伤害不予救助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孤儿;
(二)城市“三无”对象;
(三)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四)城乡低保对象;
(五)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第四章救助方式及标準
第六条城乡特困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需积极参保参合,特困医疗救助对本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不予救助。
第七条资助参保参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中的(一)、(二)、(三)类对象,由特困医疗救助基金全额对其实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四)、(五)类对象,根据当年特困医疗救助基金的结存情况,实施参保参合资金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八条门诊医疗救助:
(一)特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二)、(三)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由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据实给予全额救助。(四)、(五)类对象个人自付门诊费用,由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按照50%的比例予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100元。患有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準给予救助。
(二)2010年国家卫生部认定的十七种特殊病种:
带状疱疹、皮肌炎、寻常型天疱疮、重症多形红斑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等皮肤性病科5个病种,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声带息肉、慢性鼻-鼻窦炎和喉癌等耳鼻咽喉科4个病种,子宫腺肌病、卵巢良性肿瘤、宫颈癌和输卵管妊娠等妇科4个病种,轮状病毒肠炎、支原体肺炎、麻疹合併肺炎和母婴ABO血型不合溶血病等小儿内科4个病种。
第九条住院医疗救助:
(一)特困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二)特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由特困医疗救助金实施全额救助。
(三)特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类对象,由于生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按照40%—60%的比例实施特困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四)特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四)、(五)、(六)类对象,由于生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视其家庭贫困程度,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40%—50%的比例,实施特困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五)特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七)类对象,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实施特困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0.5万元。
(六)凡经县民政局同意送往县卫生局和民政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参合的精神病患者,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县民政局实施40%的特困医疗救助(县合医办报销住院治疗费用的60%)。
(七)对接受各项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仍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可再给予一定额度的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在5000元以内。
第五章救助程式
第十条县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相互衔接,通力合作,实现特困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的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及时为救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对救助对象实施切实有效的救助。
第十一条特困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式:
1、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身份证和户口複印件、疾病证明书、参保参合证件、医疗发票原件或複印件(医疗发票複印件需由社保局或合医办签署审核意见、注明住院治疗的总金额和已报销金额,并加盖公章),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审核属实后,出具审核意见,报乡镇社会事务办。
2、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相关依据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和类别,签署覆核和建议意见,并在其居住地进行张榜公示。
3、乡镇社会事务办对救助对象实施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建议救助金额在5000元或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4、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乡镇社会事务办的覆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张榜公示时间为3天以上。
第十二条特困医疗救助程式:
1、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审核审批的申请救助材料,实施特困医疗救助,特困医疗救助金通过金融部门直接支付。
2、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和审批的特殊医疗求助对象,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实施医疗救助,也可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医疗救助。
3、对第九条第(七)项核定的临时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必须经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乡民政部门应按月将实施特困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救助资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民众的监督。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划拨资金。
2、要确保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使用的安全、平稳,尽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年末结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全年救助基金的15%,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3、县、乡民政部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对特困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要严肃医疗救助纪律,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第八章附则
时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正安县城乡困难民众医疗救助办法》(正府办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