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是威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办法。
威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困难民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範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冀民〔2009〕159号)和邢台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邢民〔2010〕38号)等有关档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医院、县第三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用药、收费。定点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向医疗救助对象告知用药目录,如实提供有效的住院(门诊)诊断证明、住院结算清单、用药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
第三条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1、第一类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2、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分为三个方面:资助参合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
第五条救助标準
(一)资助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城镇低保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相关规定减免费用。
(二)第一类救助对象住院实际支付治疗费用自负部分,集中供养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全额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在县外住院、分散供养在定点医院住院及县外住院,最高限额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分级救助标準如下:
1、基础救助金额为5000元,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100%救助;
2、基础救助金额超出部分1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按20%救助;
3、基础救助金额超出部分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按25%救助;
4、基础救助金额超出部分15000元以上按30%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实际支付治疗费用自负部分2000元起救助,最高限额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分级救助标準如下:
1、2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20%救助;
2、10000元以上部分按25%救助;
第三类救助对象住院实际支付治疗费用自负部分20000元起救助,最高限额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分级救助标準如下: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按10%救助;
2、30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
计算住院实际支付治疗费用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3、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4、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5、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6、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三)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和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的,对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参照住院救助标準。
(四)城乡医疗救助的各类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对确实特别困难的人员(住院实际支付费用3万元以上的或因病致贫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準。
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医疗救助範围: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的;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範围的。
第七条申请医疗救助时必须填写《威县城乡特困民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複印件;
(二)属城乡低保对象的提供城乡低保证;
(三)医疗诊断书和农村医疗合作报销票据或城镇医保报销票据;
(四)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申请救助程式
(一)申请。申请门诊或住院救助的困难居民,持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书面申请,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对其患病情况核实后报乡镇政府或隶属单位。
(二)审核。单位或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人患病及家庭情况进行複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无异议后填写《威县城乡特困民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人所在单位、隶属单位或乡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複审核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告知上报单位或乡镇政府。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发放,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条医疗救助资金筹措
(一)上级下拨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资金;
(三)专项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筹捐的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
(一)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故意刁难、拒不上报或明知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而给予上报、办理的;
(二)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二条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
(二)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转借他人就医使用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三条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县民政局和有关单位每年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和享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救助资金,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画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规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救助对象相关优惠减免政策;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十九条本县有关医疗救助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