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批准日期:2016年12月2日
- 施行时间:2017年3月1日
档案制定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档案全文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列入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明建设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複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準等制度,规範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路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格线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推进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规範,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规範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报纸、广播、电视、网路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运输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採取各种形式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与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樑、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河道、人工湖、库区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定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市容管理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及景观照明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建筑物的屋顶和公共楼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準,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十六条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标誌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定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準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人行步道砖保持无破损、无鬆动,路缘石、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樑上设定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补齐。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电、交通、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的设定应当符合规範,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护。
架空管线的设定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準,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定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準的,所有者应当逐步改造。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定的书报亭、售货亭等便民设施,外形、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美观、整洁。亭内各类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门和窗台营业。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定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发现鬆动、破损、丢失或者移位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设定安全警示标誌、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樑、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加工生产、兜售物品、维修清洗车辆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在方便民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第二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範、整洁;
(二)店内设定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
(三)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四)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六)不得在人行道上设定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七)不得设定道路路缘接坡。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街道、街巷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三节广告设施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準等,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定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设定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对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的文字、图案以及擅自吊挂的广告、宣传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鼓励和支持採用特殊贴膜、防涂防贴涂料等先进技术防治非法广告。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菸蒂、饮料瓶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垃圾;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负责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在闭市一个小时内完成垃圾清扫和清运工作。
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袋(桶),即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保持摊位及其周边乾净、整洁,在规定的时限内撤离市场,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
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和冷作加工等经营作业的,应当採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二条运输煤炭、矿石、砂石、土方、渣土、垃圾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物品,应当採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飞扬。
车辆泄漏、遗撒运输人未即时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委託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準,向责任人收取清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养犬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居住区公共空间养犬;对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节城市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垃圾的收集、处置,科学制定各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规範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明确各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并通过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
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用于建设项目回填工程。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採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堆放,应当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
单位和个人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可以通过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委託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準收费。
第三十七条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管理单位未及时或者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相关投诉、求助,应当立即委託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疏通、清除,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準,向管理单位或者责任人收取疏通、清除费用。
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和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定标準和行业技术规範等,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投放点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公众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卫生。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乾净、整洁。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範,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培训;应当建立考核和监督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範,符合城市容貌标準和环境卫生质量标準,并按规定的时间作业,儘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出现污损、破旧的公共设施未及时清洁维护、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第三款规定超出门和窗台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出现鬆动、破损、丢失、移位的井盖、沟盖未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委託,现就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三明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发源地,在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相继获得全国卫生城和文明城等荣誉称号。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较早制定的上位法已难以满足三明市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巩固和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三明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性法规,既是三明市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三明市民的共同期待。
二、制定的过程
根据2016年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市政府于今年4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环城委组织调研论证,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6月27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法工委、法制委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和法制委统一审议的基础上,8月30—31日、10月18—1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三十五次会议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10月1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本条例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政府起草条例草案期间,通过列席会议、参与调研论证、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提前介入条例的起草。在常委会审议阶段,环城委、法工委先后到各县(市、区)开展调研,听取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建议;通过公告、发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机关单位、市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等徵求意见;三次委託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先后赴新立法和修法的温州、福州、肇庆、大连等地取经;多次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就条例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就条例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专题向市委报告和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委员和法工委、环城委从立法理念上给予精心指导,从立法技术上给予有力帮助,从工作安排上给予大力支持,条例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
三、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围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共六章四十七条。
(一)关于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的重要基础,“好在共建,贵在坚持,重在建设”、“门前三包”是三明文明城市创建的好传统、好经验,条例注重将这些经验做法吸纳到相关规定中。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文明建设考评体系;第九条规定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十条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志愿者服务、公益活动的组织和参与。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责任区、责任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临街商铺及特殊作业管理条款,传承和提升了“门前三包”的经验,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倡导和促进公众自觉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工作。
(二)关于执法体制
为贯彻中央部署,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条例在总则中规定执法体制和执法责任的内容。第六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第七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裁量权基準制、执法巡查机制,以促进文明执法、规範执法。
(三)关于市容管理
为增强城市容貌管理的可操作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分别对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作了补充和细化。根据问题导向,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临街经营作了规定,明确列举了临街经营者应当遵守的七项规定。为适应户外广告的设定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条例第二十五条强化了政府部门管理的职责,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公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规定,以便设定者有章可循。
(四)关于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结合实际增设或细化了特殊作业经营、便民临时市场、大件废弃物及装修垃圾、化粪池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其中,为解决大件废旧家具及装修垃圾等废弃物投放、运送困难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或居民委员会,委託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理运送。同时,针对城市垃圾收集、清运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作业单位的职责,强调要统筹安排城市垃圾的收集、处置制定、公开各类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定时、定点收集、运送生活垃圾。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对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市容管理方面,对于违反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规定、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规定和广告设施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规定等行为,分别规定了二百元至一千元、五百元至二千元、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处罚。如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井盖、沟盖出现鬆动、破损、丢失、移位情况,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遵守养犬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废弃物、不遵守便民临时市场和特殊经营作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分别规定五十元至二百元、一百元至五百元、五百元至二千元、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处罚。如对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和冷作加工等经营作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
学习宣传《条例》座谈会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学习宣传《条例》座谈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铮、副主任陈仪代,市政府副市长林俊德出席座谈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与会的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了发言。在听取大家的意见后,徐铮作了讲话。他指出,《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一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带有综合性质的法规,在我市地方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制定实施,是巩固全国文明城和卫生城创建成果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城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众文明素质,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塑造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徐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并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地深入宣传,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条例》的贯彻施行能够深入人心,使民众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共同努力创建更加美好的城市市容和更加乾净的卫生环境。
徐铮强调,要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依法履职,强化配合,认真协调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儘快理顺管理和执法体制,推动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机制体制创新,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努力提升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努力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取得更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