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办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住房公积金贷款
- 承办科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电话:4223016
贷款对象
是指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克州在职职工。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二年以上;购买住房或自建住房,必须有购建房部分自筹资金;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契约或协定,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档案;
贷款程式
(一)本人购买住房时给所在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报告,本单位按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并提供连带经济责任保证书。
(二)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机构)发放表格,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工资折複印件三份,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配偶工资折複印件三份,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购房契约,购房时预付款的发票。
(四)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召开四次公积金贷款审批会议,审批贷款。
(五)按指定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有关合法贷款手续。
(六)自治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机构)审核后列印发放贷款通知书。
额度期限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县市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年限不得超过3年)。
(二)接近离退休的职工,其贷款数额不超过贷款期限内的工资总额。
(三)接近离退休的职工,其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所要退休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