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住房公积金贷款由集宁新区三阳开泰住建委一楼大厅1-4号视窗办理。
基本介绍
- 事项名称:个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
- 面向对象:个人
- 联繫电话:0474-8983380 0474-8320990
- 主题分类:住房服务
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申请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个人、单位部分均需缴齐)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定向用于本人、配偶及子女(父母)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和购买公寓式住宅、自用车库、商住房(住宅部分)及装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或单位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
3、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期不满6个月的职工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已退休的职工,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本人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申请人及配偶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申请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人还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不能用同一购(装修)房行为再次申请。如有新的购房或装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上笔公积金贷款还清时间不限定。
8、父母可用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子女购房行为申请公积金贷款。子女可用父母的购房行为申请公积金贷款。
9、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通过人民银行徵信系统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定。
申请材料
1、公共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离)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借款人近期一寸照片等原件及複印件。
(2)申请人用子女或用父母所购住房申请贷款,需提供子(女)、父(母)的关係证明。
(3)借款人配偶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提供单位工资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及银行卡3个月内的流量单;个体经营者提供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最近6个月的纳税税票。
(4)借款人配偶为退休职工的,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
(5)借款人为民企、私企(包括为国企输送劳务人员的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的,需提供和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务契约。
2、购、建(装修)房行为材料:
(1)购买期房申请贷款的,需提交自购房契约签订之日或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4年内的网签契约原件和不低于20%首付款收据(发票)原件。
(2)购买现房的需提交自购房契约签订之日或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4年内的网签契约(购房契约)複印件和全款收据(发票)複印件(上述两项複印件需加盖房产部门印鉴确认)及所购房产证原件,办理房产证的相关税费发票原件。
(3)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交过户2年内房屋买卖契约、过户相关税费发票原件、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複印件(需加盖房产部门印鉴确认)。
(4)回迁安置房需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提交办理时间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2年内的所购回迁安置房产权证原件、回迁契约(协定)複印件(複印件需加盖房产部门印鉴确认)、办理房产证的相关税费发票。
(5)购买乌兰察布市範围之外(内蒙古自治区範围内)自住住房的需提交自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2年内的网签购房契约原件及机打税票原件,且需确认能在当地房产部门办理期房预告登记方可申请贷款。
(6)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需提供与装修公司签订的真实有效的装修契约、办理时间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内(含十年)的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自住住房产权证原件及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明。
办理地点
集宁新区三阳开泰住建委一楼大厅1-4号视窗。
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及公积金年中结息(每年六月底到七月初)外均可正常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办理齐全的,自贷审会审批完毕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如遇审核未通过,办结时限应以重新提交申请的日期进行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