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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2020-07-19 11:57:14) 百科综合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是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提取条件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範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
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超出贷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用于购房。
(二)贷后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且不超过还款额的部分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结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申报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契约(协定)或其他证明档案的原件和複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部门的《房屋买卖协定》、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複印件;
2、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有效购房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係证明原件及複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档案、工程概预算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複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书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複印件;
5、回迁住房的,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定、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等原件和複印件;
6、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规划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档案,交纳土地使用费证明的原件和複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複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複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或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提供市、区(市)级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未再就业的证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相应批准档案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自租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契约、房租费结算凭证、承租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和複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和有效房屋租赁费用发票原件和複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和複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託书原件和複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档案原件和複印件)。
(七)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临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生存严重困难的,提供居住所在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档案。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还款存摺(卡),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或《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契约、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提取额度

(一)採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5%以上部分的余额,可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百元以上部分;
(二)採用信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达到5%且连同担保人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20%百元以上部分,可在贷款办理时申请提取未来还款额超出部分;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申请办理贷款时,与中心签订《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託书》,自正常还款的第2个月起,由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当月新增且不超过月还款额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借款人已申请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不再办理按年提取业务;
借款人及配偶不正常归还贷款或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託自行终止,借款人须按《借款保证契约》约定自行还贷;
(四)借款人及配偶未与中心签订《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託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分年度申请提取贷后新增缴存额且不超过期间还款额部分;
(五)正常偿还贷款6个月后,借款人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不超过贷款总额百元以上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提取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準予办理。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託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申请。未经申请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準以任何名义冒领、骗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档案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委託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申请人的身份证、离退休证明、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房地产买卖协定》複印件等。
第二十条 提取档案在每年度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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