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住房公积金提取在集宁新区三阳开泰住建委大楼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7—8视窗办理。
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
申请条件
1、离退休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
2、职工购买商品房(异地),二手房、回迁房安置、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业务。
3、工作单位调动提取,与单位解除劳动契约、在职期间被判处刑 罚的可办理提取业务。
4、职工无房需支付房租的提取业务。
5、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业务。
6、大病提取业务。
7、死亡提取业务。
申请材料
1、离退休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退休批覆,退休申请表、退休证任意一种複印件,核对本人身份证并留存複印件。
2、(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四年区域网路签契约(购房契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回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準。
(2)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所购房屋过户时间2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
(3)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契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準。
(4)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契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準。
(5)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档案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準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準。
3、工作单位调动提取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调令。与单位解除劳动关係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係证明档案,以及销户申请。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係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係证明档案。
4、职工支付房租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只需提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年提取额度最多2万元。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借款契约》、银行借据、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
6、大病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供县级(包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2万元以上的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係证明。
7、死亡职工支取需由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去律师事务所办理《死亡见证书》,《公证书》。
办理地点
集宁新区三阳开泰住建委大楼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7—8视窗。
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及公积金年中结息(每年六月底到七月初)外均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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