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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2020-04-08 10:38:38) 百科综合

宁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宁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报条件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八)、(九)、(十)、(十一)款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偿还该贷款。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但不包括银行贷款。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契约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门批准档案和交款发票;
(四)房屋被徵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偿差价的,需提交拆迁安置协定、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五)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六)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第十四条 职工按契约约定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已自行提前偿还的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申请时提供资金转入行户名、账号;已自行提前还款后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提前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购房借款契约及当前贷款余额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在市行政区域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第十六条 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或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两者就低)。申请时提交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和配偶无房证明、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或房屋租赁证、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档案;
(二)出境定居的,提交出境定居证明(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居民身份证注销证明);
(三)调离本市的,提交调动工作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配偶(无配偶的由直系亲属)可持死亡证明申请提取,并签订该财产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书面承诺书,但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非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人的,需持继承、遗赠司法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未再就业。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证明并签订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时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灾损的认定证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职工应在受灾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医疗有效费用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係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本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额度以其产权比例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额或灾损额或医疗自付费用为限;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最低工资扣除低保补助金后的金额。

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式: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与所需材料一併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需留存複印件的,经办人在核对后在複印件上籤名确认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私人业务章。
(三)职工持身份证件、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材料到受託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除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款外,距上次提取时间未满12个月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覆核。覆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覆。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覆核。覆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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