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 类型:指南
所属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法定期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申办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办理视窗提供); (2份 ,出具单位:单位 )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複印件; (1份 ,出具单位:职工 )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契约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契约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契约(或协定)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1份 ,出具单位:地税局、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契约、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1份 ,出具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契约、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户籍管理部门 )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係证明原件。 (1份 ,出具单位:民政局 )
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複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依据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七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