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住房公积金提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围的;
4、离休、退休的、退职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2、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13、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
市本级:市区金光道32号,银监局二楼。
文安管理部:县城北马路东侧249号电视台对过。
香河管理部:府前街17号。
大厂管理部:城关西大街6号。
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
霸州管理部:金康道63号。
永清管理部:益昌路63号。
固安管理部:新中街96号。
三河管理部:世纪广场对面;燕郊镇学院东大街。
办理材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複印件等。夫妻代领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授权委託书、代领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公有住房或私产住房的,提供购房契约(协定)、购房发票及其複印件或合法收据,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複印件。
(2)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审批档案、分房花名册或房改协定及其複印件、合法交款收据及其複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档案或相关证明及其複印件、付费发票及其複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档案及其複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複印件、付费发票及其複印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借款契约、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複印件。
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複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其複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複印件。
4、职工离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1)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複印件;
(2)经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複印件。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係证明及其複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複印件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複印件。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複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複印件。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係证明、户籍证明。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係证明及其複印件、户籍证明及其複印件。
9、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複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複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複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複印件。
1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应提供法务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複印件、终止劳动关係证明及其複印件。
13、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应提供应徵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证明及其複印件。
办理程式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託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覆核。覆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