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为“较大的市”的批覆是国务院于1993年04月22日发布,自1993年04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93年04月22日
- 实施日期:1993年04月22日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範性档案
-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苏州、徐州两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苏政发<1992>160号)收悉。国务院同意苏州市和徐州市“较大的市”,两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