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在2000.02.28由鞍山市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 颁布单位:鞍山市政府
- 颁布时间:2000.02.28
- 实施时间:2000.02.28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其以下条款序号依次变更)。
4、将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0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