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在2000.02.28由鞍山市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
- 颁布单位:鞍山市政府
- 颁布时间:2000.02.28
- 实施时间:2000.02.28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予以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未进行市场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补办或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开办市场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0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