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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

(2020-02-22 12:10:00) 百科综合

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

《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由 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泰安市规划局、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1月13日印发,共二十八条 ,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
  • 发布机构:泰安市经信委、泰安市规划局等
  • 印发时间:2015年11月13日
  • 实施时间:2015年12月15日

细则发布

泰经信字〔2015〕23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高新区经发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泰安市规划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13日

细则全文

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
前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範泰安市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提高通信建设水平,节约建设资金和空间资源占用,满足通信用户使用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频网路建设推进网路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山东省光纤到户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3号),《泰安市信息化促进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3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移动通信网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19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指导泰安市境内的建筑工程通信网路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一、总则
第二条为全面推进泰安市公用通信事业发展,推进通信技术进步,节约综合成本,保证通信网路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境内新建通信网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通信网路基础设施系统的基础上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是对建筑工程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做出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五条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準和规範的规定。本细则与国家、行业相关标準和规範有矛盾时,应以国家、行业相关标準和规範为準。
二、基本规定
第六条通信网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建筑规划红线内的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满足用户无线通信所需的基站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铁塔、机房、管线、桿路、电源、空调等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等设备设施,满足用户有线通信所需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桥架、综合布线、电源,以及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机房等设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按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
第八条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範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档案,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通信基站选址的基本规定
通信基站的选址应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移动通信网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泰政办字〔2015〕19号)要求。
通信基站应优先结合广场灯、路灯、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市政基础设施设定,有关部门应提供支持。
第十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通信基础设施设定应遵循资源集约化设计、按需建设、技术合理、经济节约的原则。
2、通信基础设施应遵循“共建共享、多网合一”的原则进行建设。
3、多通信制式系统合路建设应满足各自的网路指标要求,并保证各通信制式间互不干扰。
4、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覆盖区域面积、覆盖效果、设备成本、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在最优的组合方案下,选择性价比高的方案。
5、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当前网路及未来发展的需求。
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无线通信设施建设方案
1、宏基站覆盖方式
该方案适用于多层建筑密集的区域,通过在覆盖区域的中心位置建设通信机房,建设铁塔来实现对该区域的有效覆盖,根据覆盖区域的範围确定建设基站的数量。
2、信源机房加拉远天线的覆盖方式
该方案适用于高层建筑密集或者建筑结构较为複杂的覆盖区域,集中设定信源机房,多方位设定天线,通过光纤拉远方式实现移动通信覆盖,根据通信业务需求情况灵活设定信源机房及天线的数量。
3、室内分布系统覆盖方式
该方案适用于相对封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移动通信网路覆盖,通过安装室内分布系统,将移动信号馈入到各路天线,实现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整体覆盖。对于通信业务需求较大的建筑物,还要设定通信机房一处。
4、与WLAN共系统建设方式
该方案适用于已经实现WLAN覆盖的区域,通过合路,实现多系统、不同制式的业务覆盖。对于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直接将行动网路信号馈入到原系统中,对于规模建筑群,可以对原有的WLAN天线系统进行改造,实现移动通信网路的良好覆盖。
第十二条有线通信设施建设方案
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建筑物应採用光纤到户接入,应预留设备间和电信间,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室内预敷设配线管网等设施。
四、通信设施设计及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通信机房设施设计要求
1、通信机房设计要求
(1)通信机房应按电信专用机房要求设定,满足《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範》YD/T5003-2005的要求。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存储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4)局、站址选择时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5)基站机房所在的建筑物和机房内部装修应遵循国家、行业相关的消防设计规範指标的要求。
(6)机房净高应满足3.2~3.3m。
(7)通信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还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範》GB50174-2008的以下要求:
Ⅰ、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採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室外机的建筑条件。
Ⅱ、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
2、机房供电要求
(1)供电设计应该满足《供电系统设计规範》GB50052-2009。
(2)机房电源设计应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範》YD/T5040-2005的规定。
(3)机房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等规範的规定,并符合机房配置设备的技术要求。
(4)通信机房电源设定还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範》GB50174-2008的以下要求
Ⅰ、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Ⅱ、户外供电线路不宜採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採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Ⅲ、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迴路供电,变压器宜採用乾式变压器。
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採用TN-C系统。
Ⅴ、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3、机房接地要求
(1)机房接地应採用联合接地方式,统一接地网应符合各参建方的系统接地要求。
(2)防雷接地应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範》GB50057-2010和《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範》YD5098-2005中的相关要求。
4、机房消防与抗震、荷载要求
(1)通信基础设施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範》YD5002-1994等相关规範的规定。
(2)机房建筑抗震设计的烈度要求须不低于当地基本设计烈度,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应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3)机房承重要求应满足《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範》YD/T5003-2005中第7.3条“电信专用机房房屋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的要求。
第十四条天面设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天面设定要求如下: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定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準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2、在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较为密集的区域内或周边附近公共用地上设定独立基础式通信铁塔的,通信铁塔与周边居住建筑物的距离要满足国家辐射强度的相关要求;对于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公示相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对宜结合建筑物楼顶设定简易抱桿或者美化天线的,在楼顶选址设定通信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先徵得楼体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等有关利害方同意,并负责处理好各种关係。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徵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管线和室外配线设备安装设计要求
通信网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对管线和室外配线设备安装设计要求应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範》GB50846-2012和《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设计规範》DB37/T2123-2012的要求,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1、住宅区内的光缆应该採用地下通信管道方式敷设;
2、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和遵守的基本建设程式,没有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审查施工图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机房面积、位置等内容严格按照第十三、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形成包含通信基础设施在内的配套工程审查机制,并完善图纸审查的书面记录;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工程质量监管範围,并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严格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执行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其它要求按照光纤到户的标準执行。
五、通信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八条通信铁塔
1、对于多层建筑较为密集的区域,应在中心位置的建筑楼顶或者附近公共用地规划通信铁塔,以满足周边建筑的室内覆盖需求。铁塔基础需要一定面积的施工场地,机械开挖方式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设定警戒标誌,保证人员及设备的安全,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对于高层建筑通信覆盖需求的区域,应在高层建筑物楼顶设定简易抱桿或者美化天线,充分利用建筑物的高度来实现通信网路覆盖。通信抱桿的製作材料应满足《钢结构设计规範》GB50017-2003和《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桅结构设计规範》YD5131-2005的要求,一般固定在结构可靠的女儿墙上,如无可靠的女儿墙,则通过配重方式安装在楼顶平台上,美化天线的安装方式与通信抱桿相同。抱桿或美化天线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不应损害既有建筑物的整体结构。
第十九条天线
1、移动通信天线的设定,宜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室内装修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宜隐蔽化设定,天线类型的选择应满足移动通信网路的技术指标要求。
2、行动网路天线的数量要满足覆盖要求,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天线数量时,要提前做好规划,不得影响现网的正常使用。
3、室外天线安装在塔身上时,要做好紧固处理,天线主瓣方向不得发生偏移;室外天线安装在建筑物上时,不得影响现有建筑物的结构与性能。
4、室内全向吸顶天线或壁挂天线应牢固安装在天花板或墙壁上,天线主瓣方向要正对目标覆盖区。安装在天花板下时,应不破坏室内整体环境;安装天花板吊顶内时,应预留维护口。
第二十条线缆
1、线缆的规格型号、数量、布放路径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2、通信电缆排列必须整齐,外皮无破损、断裂现象。
3、通信电缆布放时应留有适当余量,绑扎力度适宜,布放顺直、整齐,不能互相缠绕,并按连线次序理顺。儘量避免出现斜走线、空中飞线、交叉线等情况。
4、通信电缆应避免与强电高压管道和消防管道一起布放走线,确保无强电、强磁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器件
1、无源器件安装时应採用相应的安装件进行固定,并且垂直、牢固,不得悬空放置,不应放置室外,如特殊情况需室外放置,必须做好防水、防雷处理,线上槽布放的无源器件套用扎带固定牢固。
2、无源器件安装接头牢固可靠,电气性能良好,两端应固定牢固。
3、无源器件严禁接触液体,并防止连线埠进入灰尘。
4、有源器件安装位置确保无强电、强磁和强腐蚀性设备的干扰。
5、有源设备不允许空载加电。
6、有源器件应有良好接地,并应採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接地线与建筑物的主地线连线。
7、标籤应贴上在设备、器材正面可视的地方,并用防水胶带进行防水处理。
六、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验收时应严格按照《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03X102)、《智慧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範》(GB50339-2003)、《90018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规範》(YD-T5067-2005)、《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範》(GB/50847-2012)、《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验收规範》(DB37/T2124-2012)档案要求,将通信设施工程作为综合验收的内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及通信管理单位均应参加。对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建筑及商住楼,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2、通信基础设施工程隐蔽项目的验收应在施工阶段同步进行。
3、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机房验收
1、机房的土建工程应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不妨碍设备和器材的搬运,门锁和钥匙齐全。
2、机房内敷设的线槽、暗管、孔洞及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机房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4、机房的面积、高度、通风、防火、照明及环境温度、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市电工程引入
1、使用的电缆要具有电力系统进网许可证,使用地埋方式接入的电缆要有铠装外层保护,进入机房的电缆要具有阻燃功能。
2、设定的交流配电设备附带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通信管线工程
1、楼顶至机房的竖井/管线规格应满足需要,确保畅通。
2、穿越建筑物使用的钢管型号及数量应满足需要。
3、合用地下室的群体建筑接入管道使用的钢管型号及数量应满足需要。
4、光纤到户要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天面设定
1、需要建设楼顶塔的建筑物应预埋铁塔螺栓。
2、需要安装通信抱桿或者美化天线的建筑物要具备施工条件。
第二十七条系统性能验收
1、通信基础设施覆盖区域内通信服务质量应该满足《电信服务规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及《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範(试行)》的要求,主要的内容摘录如下:
Ⅰ、行动电话复话时限平均值≤1小时,最长为24小时;
Ⅱ、行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Ⅲ、可接入率:在无线网路覆盖区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秒内移动台均可接入网路;
Ⅳ、接通率:同一移动网内的本地呼叫,接通率≥90%;同一移动网内的国内长途呼叫,接通率≥85%;两个或多个移动网间呼叫,或移动与固定网间呼叫,接通率≥80%;
Ⅴ、通话中断率(掉话率):掉话率≤5%;
Ⅵ、无线信道拥塞率(无线信道呼损)无线信道拥塞率≤3%;
Ⅶ、移动点对点短讯息传送时延:移动点对点短讯息传送时延平均值≤3分钟,最大值为24小时;移动点对点短讯息传送及时率≥95%;
其中对于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Ⅷ、可视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指标网路接通率同一移动网内的本地可视电话呼叫:网路接通率≥85%;同一移动网内的国内可视电话长途呼叫:网路接通率≥82%;两个或多个移动网间呼叫,或移动与固定网间呼叫:网路接通率≥80%。
Ⅸ、分组数据连线建立成功率:分组数据连线建立成功率≥95%。
2、入户光纤的接续以及光缆与尾纤的成端接续应採用熔接法,每个接续点的熔接损耗值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光纤接头衰减限值
接头衰耗
光纤类别
单纤(dB)
光纤带光纤(dB)
测试波长
(nm)
平均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最大值
G.652
≤0.06
≤0.12
≤0.12
≤0.38
1310/1550
G.655
≤0.08
≤0.14
≤0.16
≤0.55
1550
G.651
≤0.04
≤0.10
≤0.10
≤0.25
850/1310
注:1、单纤平均值的统计域为中继段光纤链路的全部光纤接头损耗;
2、光纤带光纤的平均值统计域为中继段内全部光纤接头损耗;
3、单纤冷接衰减应不大于0.1dB/个。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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