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理。
申请条件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準;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定书(以下简称合作协定);
(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
(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材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摺、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女方申请的,另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用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正本及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二)专项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契约、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和契税完税票证;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定(契约)、补交款票据、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定、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贷款金额); 4.建造住房的,提供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定(含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其中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当地建造住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档案和借款人夫妻一方的当地农村户口簿;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借款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定(含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 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契约(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契约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託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 第十条 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需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出具同住一处证明。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向办事处提供材料并领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办事处受理审核→办事处与借款人签订抵(质)押契约、担保书→持办事处开具的的房屋抵押契约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持办事处开具的《委託贷款通知书》与受託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契约→受託银行将借款转至办事处指定的帐户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市中心城区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
收费标準
不收费
承办机构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