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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0-06-13 08:47:04) 百科综合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岳阳市为规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範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订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类别:管理办法
  • 地点:岳阳市
  • 类型: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为规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範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前审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业务的实施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託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资金提供,受託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範围(含所辖县、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1、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2、已经停缴的,在恢复正常汇缴满六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3、月汇缴额未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準的,在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準后、正常汇缴满六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4、申请贷款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且与本次贷款购买的住房非同一套的,方能申请贷款。
5、申请贷款前两年以内(含两年)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且与本次贷款购买的住房是同一套的,在补齐提取部分后方能申请贷款。
(二)近两年内在本市範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30%以上购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档案。
1、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3、住房用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申请贷款。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在审查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经济收入时,应以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来反推收入金额,并以反推结果作为判断其收入的主要依据;借款人配偶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配偶的收入不能作为判断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依据。
计算公式为:个人月收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汇缴比例+个人汇缴比例)。
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与家庭其他债务支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经济收入的50%。
(四)信用记录良好。
根据人民银行徵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或累计10次的不良记录,不能申请贷款。
(五)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六)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一)第一次申请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二)第二次申请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40%。
(三)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申请贷款的,不得批准贷款。
(四)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且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50%。
(五)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确定能否贷款及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借款人身份为上级单位临时派驻人员、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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