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暂时没有卖出的房子以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的名字购下,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假按揭贷款
- 国家机关:充分发挥其巨观调控职能
- 银行防範:谨慎选择合作对象,
- 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简介
办理假按揭的程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契约上籤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契约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定,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通常是开发商联合一些没有提供首付款的关联人向银行提交已付首付款的收据,进而银行向其关联人提供按揭贷款。
预防假按揭的措施
为有效预防“假按揭”,不同的主体应当从不同的角度採取不同的防範措施。
(一)银行的防範措施
首先,银行应当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只有那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良好市场信誉,并且具备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才应与其建立信贷合作关係。在合作的同时,还应当着重审查其自有资金是否达到开发项目总投资的法定比例以上,是否具备项目运作必需的“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次,银行应当加强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对开发商提交的个人住房按揭材料进行重点审查,仔细辨别申请材料的真伪,或者通过调查核实按揭申请人的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目前,有的银行为防範风险,除了要求发展商提供住房按揭可行性报告之外,银行自己也要形成分析报告,并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员代办全部申请手续、房屋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的,要特别提高警惕,避免开发商通过伪造材料或虚抬房价骗取贷款。
第三,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项目行销成功后,银行必须加强项目跟蹤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工程形象是否与资金的使用进度相匹配,特别是对期房项目更应提高警惕,确保所有售房款用于项目修建,防止“烂尾楼”的产生。
第四,对于现有项目中存在问题的按揭贷款,银行还应当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并採取有效措施清收违约贷款;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律程式收回贷款的,必须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以保全银行资产并减少贷款损失;对涉嫌“贷款诈欺罪”的开发商,应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为规範业务操作并震慑内部违纪,银行还应当对造成“假按揭”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对于与开发商串通实施“假按揭”的,或者因违规操作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要求国家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为完成业务指标或者为盲目抢占市场份额而纵容甚至配合开发商实施“假按揭”的现象。
(二)消费者的防範措施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也应当在购房之前特别是在签订契约缴纳房款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考察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确定有关房产权属的真实性和惟一性。例如,有的开发商不让购房者察觉其要买的房子已经被按揭,往往极力鼓动他们现金购房,并许诺可以分期免息付款,很多业主觉得可以接受,就轻易作出购买房产的决定。为预防这类现象,消费者有必要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有关房产是否已经被“按揭”过。此外,对于不讲诚信的开发商,消费者还应当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捍卫自己的权益。
(三)有关国家机关的防範措施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而言,应当充分发挥其巨观调控职能,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进行总量控制,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消费进行合理引导,同时还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监控和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防範“假按揭”贷款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关,则应当在办理有关登记管理手续时儘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措施,方便其查询有关房产权属的真实信息,同时还应与银行加强配合,对存在作假嫌疑的按揭房产项目应及时通知相关银行,并协助其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