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利率政策是台湾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台湾光复初期,为鼓励储蓄,抑制通货膨胀,当局于1950年开办优利存款储蓄,月优利存款的月息高达7%,到1958年停办。在这期间,银行存款金额持续增加,利率政策的目标转向抑制通货膨胀。1961年台湾 “中央银行” 复业后,针对当时放款利率水平偏高的状况,採取了逐步下调放款利率的政策,以适应工商企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为保证银行业的合理经营,存款利率也相应下调。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避免过度的波动,利率的调整採取了 “温和渐进” 的原则。但是在1973年和1979年两次石油危机时,为抑制通货膨胀,台湾 “中央银行” 採取了比较激烈的利率政策。第一次石油危机时,台湾 “中央银行” 的再贴现率从1972年7月的8. 5%逐步提高到1974年1月的14%。在第二次石油危机后,再贴现率由1979年5月的8. 25%逐步提高到1981年6月的13. 25%,其后又先后16次下调对银行的贴现利率。1989年,台湾 “中央银行” 为执行紧缩货币政策,于4月1日和8月23日两度调高再贴现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共上调了3至3. 25个百分点。1991年7月至1992年1月,为执行宽鬆的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成长,台湾 “中央银行”连续5次调低再贴现率。其后曾于1992年5月上调再贴现率,以稳定物价; 1992年10月,为提高投资意愿,台湾 “中央银行”再度调低再贴现率。
概括起来,台湾 “中央银行” 利率政策的运用可分为两个阶段。在1989年7月银行利率完全自由化以前,台湾 “中央银行”不但制定对银行各项贴放利率,而且核定调整银行存款利率。在这一时期,银行存放利率是由官方制订的,属于执行货币政策的直接工具。1989年7月,修订后的台湾 “银行法” 删除了有关利率管制及核定的条文,此后,银行利率完全自由化,当局执行利率政策是通过台湾 “中央银行”调整贴放利率,通过减少 (或增加) 银行的借入资金成本,从而增 (减) 台湾 “中央银行” 融通资金的数量,以间接方式调节银行的信贷能力及利率水平。台湾所执行的利率政策属于间接指导或非直接管制货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