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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2020-02-03 21:10:51) 百科综合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经2015年11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2号公布。该《办法》共30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 类别:政府规章
  •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2号
  • 通过时间:2015年11月2日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82号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5年11月15日

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範和最佳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许可权、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并做到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全省统一的清单工作标準,做到相同层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数量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名称及其有关要素基本一致。
第七条 行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等十大类别进行分类。
其他类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备案、行政徵用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对行政职权进行分类和全面梳理,提出拟保留、取消、下放、调整的意见或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拟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分类逐项填报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包括职权名称、法定依据、编码、类型、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图、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要素,涉及收费的项目应包括收费依据和标準。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中,应当釐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列明追责情形。
第十条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明确各个办理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同类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製通用流程图。
第十一条 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依据的行政职权事项予以保留。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当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除下列事项外,行政职权应当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或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的行政职权事项;
(三)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重大事项。
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及时做好承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具有前后环节的审查、核准、确认等情况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环节、最佳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行政职权事项的整合、调整和职权行使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行政职权委託其他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应当同时列入委託和被委託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职权目录,并分别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统一指导、规範本系统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做到本系统同一行政层级相同的行政职权事项,职权名称、法定时限、收费标準等方面基本一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清理形成的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按照全省统一的审核标準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公开徵求意见、建议,并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将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式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行政职权目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形成的权力清单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示,涉及保密的事项除外。公示期满,按规定程式予以公布。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加强行政职权信息化管理,推行行政职权网上运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最佳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层级办理的行政职权领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推进部门工作协作,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以行政相对人办理需求为导向,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明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以及各个审批环节的具体职责,实现流程最最佳化。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行政职权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相关行政职权需要取消行使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民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需要下放基层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要素:
(一)行政职权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準、运行流程图等要素髮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併或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行政职权增加、取消和下放、变更情形,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该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还需要提供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15个工作日内,商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经审核后还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调整权力清单。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根据需要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者不按行政权力清单履行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同级人民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製作处理意见书。相关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纠正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编制权力清单存在隐瞒或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的;
(二)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部门、组织怠于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1月15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82号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公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和要求,我省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全面进入加速期。2011年8月和2012年8月,我省先后动员部署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範工作,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积累了相关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2014年2月,王国生省长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作题为《清权、确权、晒权,确保行政权力规範透明运行》的交流发言,介绍我省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经验,并明确我省下一步行政权力清理的工作思路。截至目前,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不少地方公布了权力清单,一些县、市、区也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但是,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规範完善的问题:一是权力清单缺乏统一标準,存在清单範围和职权类别划分不一致,行政职权数量差异较大等现象;二是权力清单缺乏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亟需建立完善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有关制度;三是如何维护权力清单的规範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因此,儘快出台我省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保障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通过规範权力清单制定与运行来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目的,对于深化我省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权力清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行使的行政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内容包括名称及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许可权、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权力清单涉及的要素既包括职权事项、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还包括救济渠道、监管方式、追责情形,涉及收费的项目还包括收费依据和标準。从一定意义上看,既对权力清单的制定和运行进行了规範,同时也对服务清单、收费清单和监管清单、责任清单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二)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则。《办法》规定,推行权力清单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四项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关于行政权力的依据,各省的做法不一,有的省将规範性档案作为其设定依据,有的省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其设定依据。我省部分市(州)也希望明确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设定依据。因此,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行政职权的依据。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事项确有保留必要的,规定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与中央的基本精神一致。二是简政放权原则。权力清单的制定、公布与运行是为了釐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加快简政放权步伐,对行政职权的取消、下放和属地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办法》规定,权力清单制定中应公开徵求意见、建议;清单公布后,应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其他方式,让社会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四是便民高效原则。《办法》规定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具有前后环节的审查、核准、确认等情况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环节、最佳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最佳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层级办理的行政职权领域的统筹,推进部门工作协作,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以行政相对人办理需求为导向,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明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以及各个审批环节的具体职责,实现流程最最佳化。
(三)关于政府自身的权力清单。根据中办发〔2015〕21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未对政府本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作强制性规定。考虑到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要求和我省实际,《办法》规定,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国家如出台相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时机成熟,省内各级人民政府也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四)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统一标準,条块结合,分类实施。《办法》规定推行权力清单的主要部门——编制管理机关职责。对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法》规定其推行工作标準和工作目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是规定其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二是规定对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公开徵求意见、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认,权力清单的公布、公开等工作;三是规定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经其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法》规定其负责行政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此外,对权力清单运行原则、协调机制、动态调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加快形成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推进“五个湖北”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法治保障。

相关报导

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範和最佳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日前,湖北省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以下简称“办法”),就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工作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权力分类标準、具体工作要求、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作出了较完善和明确的部署,为充分发挥权力清单作用、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突出责任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抓好权力清单的推进落实,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方面的具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许可权、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并做到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政府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制定和运行。
完善推进措施,就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进行创新完善。坚持高位推进。办法明确由省编办制定全省统一的清单工作标準,做到相同层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数量基本相当,相同行政职权名称及其有关要素基本一致;省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一指导规範本系统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做到本系统同一行政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职权名称、法定时限、收费标準等方面基本一致。注重简政放权。明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中,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方面的工作,并就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提出了具体标準。如在下放行政职权方面,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层级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和利用等领域的行政职权事项,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的事项,其他需要上级部门统筹、综合平衡的重大事项外的行政职权事项,一律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最佳化权力流程。明确要求对拟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分类逐项填报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包括职权名称、法定依据、编码、类型、行使主体、收费依据和标準、运行流程图、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多项要素,并同步釐清与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列明追责情形。要求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最佳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职权信息化管理。推行行政职权网上运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权力清单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建立清单调整机制。对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申请增减行政职权事项、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申请变更职权要素的情形和程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经审核后还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调整权力清单。建立工作评估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根据需要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本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者不按行政权力清单履行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学习贯彻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抓好《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州权力清单管理工作,规範权力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重要经验总结和改革攻坚克难的创新进展,对于深化我州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範权力运行、全面推进法治恩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持续深化改革、用好管好清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準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运行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应重点学习掌握以下内容:
(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範围。《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行使的行政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包括职权名称、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许可权、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要素。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则。职权法定,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确有必要保留的,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简政放权,注重行政职权的减、放、管,加快简政放权,釐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公开透明,权力清单制定中应公开徵求意见、建议;清单制定后应向社会公布,让社会知晓,接受社会监督。便民高效,结合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最佳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多部门或跨层级办理的应明晰牵头配合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实现流程最最佳化。
(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环节。全面真实清权,各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对行使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合法合理确权,行政职权的保留、取消、调整等应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同时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及时优权,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的程式,做好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最佳化提效工作;严谨有效确责,对保留的行政职权,应当釐清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公开透明晒权,审议通过的权力清单应通过政府网站登载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监督制权,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保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落到实处。
(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各级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自的职责。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重在研究制定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政策标準,组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搞好动态调整,加强监督检查;政府法制机构重在负责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重在负责本部门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
三、扎实推行全州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按照省制定的统一政策标準,参照通用权力清单,编制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确保于2016年6月前完成相关工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公开后,各部门要严格按清单行使职权,进一步规範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州、县市审改办要按照省审改办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各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组织指导,做到统一标準、分级负责、梯次推进,并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保障改革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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