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6月8日起,山东将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规範行政权力运行。根据2015年5月15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各级编办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本级编办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式予以调整。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 文号:鲁政办字〔2015〕81号
- 发布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5-05-08
- 施行日期:2016-06-08
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8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
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範行政权力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範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式予以调整。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民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準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併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对第六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式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因颁布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出现第四、五、六条所列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式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採纳。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部门主要职责、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部门责任清单。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公共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后,相应调整部门责任清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印发
政策解读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不同情形,其中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有六种,如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直接面向基层和民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等情形,这符合了简政放权的大趋势。
另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编办和行政机关应通过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这些意见建议,且应予採纳合理化建议。
办法还指出,行政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编办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去年以来,山东省抓住清权、减权、优权、制权四个关键环节,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徵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10类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公开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
修订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规定,行政权力事项分为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2014年和2015年,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九类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分别作了规定。随着改革推进,形势任务发生变化,一方面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集中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级行政审批目录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另一方面,我省建成了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平台的动态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理,今后,其他九类行政权力事项也要纳入平台运行管理。两个办法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鑒于行政许可为十类行政权力事项之一,省编办将两个办法进行整合修订,对十类行政权力事项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形成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徵求了17市编办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以鲁政字〔2016〕76号档案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条,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动态管理做了规定,重点明确了适用範围、动态调整情形和程式、责任追究等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进一步规範了调整情形。对原有两个办法调整情形进行规範,明确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调整的;行政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其他应予调整的。
二是简化了调整许可权和程式。简化了原有两个办法的调整许可权和程式,明确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政府审定公布后方可调整。除此之外,有法定依据新设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统一简化为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调整清单,不再报政府常务会议、编委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不按照《办法》要求提出调整申请的或者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为严肃清单管理,进一步规定了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办法》修订后,有法定依据新设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事项要素的管理许可权调整至机构编制部门。据此,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调整情况,直接在清单中增加有关事项,也可对权力事项的类别进行调整。对因这两种情形导致事项总数和各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将结合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权力事项有关情况汇报,一併向本级政府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后的《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规定,行政权力事项分为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2014年和2015年,我省相继出台了《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九类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分别作了规定。随着改革推进,形势任务发生变化,一方面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集中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级行政审批目录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另一方面,我省建成了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平台的动态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理,今后,其他九类行政权力事项也要纳入平台运行管理。两个办法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鑒于行政许可为十类行政权力事项之一,省编办将两个办法进行整合修订,对十类行政权力事项管理作出统一规定,形成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徵求了17市编办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以鲁政字〔2016〕76号档案印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条,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动态管理做了规定,重点明确了适用範围、动态调整情形和程式、责任追究等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进一步规範了调整情形。对原有两个办法调整情形进行规範,明确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範性档案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上级政府明确要求调整的;行政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其他应予调整的。
二是简化了调整许可权和程式。简化了原有两个办法的调整许可权和程式,明确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的,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政府审定公布后方可调整。除此之外,有法定依据新设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统一简化为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调整清单,不再报政府常务会议、编委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不按照《办法》要求提出调整申请的或者清单之外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为严肃清单管理,进一步规定了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办法》修订后,有法定依据新设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事项要素的管理许可权调整至机构编制部门。据此,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调整情况,直接在清单中增加有关事项,也可对权力事项的类别进行调整。对因这两种情形导致事项总数和各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将结合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权力事项有关情况汇报,一併向本级政府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后的《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