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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20-06-02 15:00:54) 百科综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 外文名:Decision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Fengning Manchu Autonomous County on Amending Some Regulations
  • 颁布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1.06.21
  • 实施时间:2011.06.21
(2011年3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会议通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已由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1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批准,经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决定,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1日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和要求,经对自治县现行条例进行清理,丰宁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以下条例进行修改:
一、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进行修改。
删除条例第五章“行业管理费的徵收及使用”的全部条款。
二、对下列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依据行政複议法有关规定,将《丰宁满族自治县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複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对以下条款作出修改。
1、将《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核发草地使用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草地徵收、徵用、使用的具体事项;”
2、将《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建设需要徵收、徵用草地和乡(镇)村兴办各种企业事业占用草地时,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批准许可权批准。
(三)将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县城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建制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送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併报送。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因引用的上位法名称变更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1、将《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将《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10526(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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