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效力终止又称“行政措施的消灭”。行政措施对其相对人或特定的事实,因某种原因不再发生效力。终止的原因有外界原因和内在原因。外界原因主要有:(1)因有许可权机关撤销而消灭;(2)因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而使其失去效力而消灭。内在原因指行政措施因其本身的原因而消灭。
主要有:(1)相对人死亡。行政措施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相对人,行政措施的对象消灭时,行政措施的执行成为不可能,效力终止;(2)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行政措施一般附有期限、条件等,附以期限的因期限届满而效力终止,附有条件的因条件成就而效力终止;(3)对象消灭。行政措施都针对.一定对象採取,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命令个体工商户停止销售某一商品,如该商品灭失,行政命令因此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