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开来信用证是指经办外汇的专业银行(一般为通知行)收到已建立代理关係的国外开证行邮寄或电告信用证。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及时準确地核对开证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密押是否相符,并换人覆核,以证实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2)对来证加以编号,4记有关帐簿;(3)加附面函,及时準确地将信用证正本通知受益人;(4)副本信用证按规定归档,妥善保管。
专业银行在境外联行或代理行开立自由外汇帐户的,可凭境外帐户行已贷记电报或报单转帐,或凭港澳地区联行的港币和人民币的即期信用证实行定期结汇办法,或远期信用证接到境外帐户行贷记报单后办理转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