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废止是行政机关取消原来的行政措施,使其向后不再继续有效,但不影响废止前的效力。有权废止行政措施的机关是作出行政措施的行政机关。废止适用平行程式规则。行政措施的废止分为创设权利的行政措施的废止和未创设权利的行政措施的废止。
一般而言,对于未创设权利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可以随时废止。对于创设权利的行政措施,当所创设的权利为合法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废止,只在法律有规定之时,才能废止;当所创设的权利为违法时,行政机关在利害关係人可以起诉的期间以内,有权废止,一旦起诉的期间超过,违法的行政措施成为确定,行政机关不再具有废止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