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委託又称“行政委託”。行政主体因管理的需要,暂时将某项行政权力委託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为。包括委託处罚、委託调查、委託执行等。是一种双方行为,基于委託机关和受_托组织的意愿产生,受託组织以委託机关的名义活动,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委託机关。
行政权的委託不同于行政授权,后者指法律、法规授权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行为,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并承袒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严格地说,行政主体自身的行政权来自权力机关的委託,因此,非经权力机关的授权,不得再行委託他人行使。在英国,奉行权力不能再委託原则,即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的权力不能未经合法授权委託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