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以前,依据汇票的付款要求,在汇票上籤名表示同意于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承兑人,是票据的重要债务人。承兑后的汇票成为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依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手续分为:(1)承兑的提示。汇票作为有价证券由债权人执存。在汇票可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只能在执票人出示汇票后才能办理承兑。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一般规定承兑人有2至3天考虑是否承兑的时间。承兑的提示是取得票据支付权利的重要步骤。执票人必须在请求承兑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承兑要求。(2)承兑的形式。由承兑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记载“承兑”或“照付”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不得附加条件,也不得改变约定的付款日期。已由承兑人签名并交还执票人的承兑汇票,不得撤销承兑。但在执票人同意后可承付票据的部分金额,叫“部分承兑”。执票人对拒绝的那部分票款,可另行追索。(3)承兑的拒绝。汇票在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不同意承兑(包括部分拒绝),叫做拒绝承兑。拒绝承兑应写“拒绝承兑证书”,必须注明拒绝人、被拒绝人名称,拒绝承兑的事实及年、月、日。在汇票上写明拒绝承兑的事实、日期及签章者,也视同拒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