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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理论

(2020-02-15 03:52:33) 百科综合

赋税理论

赋税理论,指指导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的思想。一定的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总有一定的思想给予指导。这种思想经过一定的重複、贯彻和修正,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理论可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徵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我们称为赋税基本理论。显然,中西中古社会都不会没有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赋税理论
  • 性质:理论
  • 意指:指导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的思想
  • 溯源: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

概论

赋税理论的研究,西方史学界起步很早。但在中国,由于学术视野、研究方法、治学理路等方面的原因,似乎一直无人问津。其实,中国中古社会接承远古之制,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这一理论与立国行政的政治理论同体或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居于主导或为其主体,赋税基本理论始终处于依存状态;另外,这一理论仅仅规定了土地和子民归属的事实,而没有说明为什幺拥有这种归属就可以徵税。这与西方相比,便显出某个重要方面或环节的缺失。至于中国中古社会为什幺形成这样而不是别样的理论,则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答案,传统文化规定了这一理论形成的必然逻辑。

溯源

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税制专制政体传统文化
一定的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总有一定的思想给予指导。这种思想经过一定的重複、贯彻和修正,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理论可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徵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我们称为赋税基本理论。显然,中西中古社会都不会没有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但在中国学术界,这种理论似从未有人论及。这里提出这一问题,意从一个新的角度审视中国中古税制。这样的审视,在学术上,或许能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在实践上,则有利于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透视、解析现行财税体制中传统赋税基本理论的“遗传基因”,从而制定科学对策,保存精华,剔除糟粕,吸收先进,实现财税体制的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是由西方史学界提出来的。19世纪的宪政学派如斯塔布斯等人在研究宪政运动的过程中开始注意到赋税制度的重大作用。斯塔布斯在他的巨着《英国宪政史》①中探讨了赋税授予、冤情改正、共同同意等理论问题。以今人的眼光看,他的探讨还有欠深入,对某些概念的概括也不尽确切,甚至显得模糊。但研究宪政理论无法将赋税财政问题置而不论或仅仅蜻蜓点水论而不多,对此他显然有清晰的认识,所以下笔信马由缰,洋洋洒洒,涉及了大量赋税资料。正是这些具体生动、丰富多彩的资料和对赋税问题的探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从而将赋税基本理论的讨论引向了深入。进入20世纪,随着赋税基本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有人开始在大学上讲授英国税制史。耶鲁大学教授米彻尔的讲稿讨论了“共同同意”问题。后来,这一讲稿以《英国中世纪的税制》①为题在耶鲁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引起了很大反响。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哈里斯推出了他的力作《英国中世纪的国王、议会和国家财政》,②在更深层次上讨论了英国赋税问题。至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经过近百年数代人的努力,开始形成拥有自己的概念系统和分析框架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宪政派史学素有极强的功利色彩,主张研究历史必须为现实政治服务,更由于宪政史学对后世的影响,西方学者难免夸大议会的权力,低估王权的作用。他们所提出的概念,创立的理论,形成的结论难免带有理想色彩因而存在失实失真之处。但必须承认,这些概念、理论和方法完全是在西方历史文化背景下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比照作用,对于研究中国历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西方史学家所以提出这一问题并获得了一定成就,首先因为这些概念和理论所分析概括的历史对象原本即西欧中古社会的客观存在,只不过散见于浩繁的史料之中,需要挖掘整理。例如国王要向国民徵税,必须首先徵得国民同意,这构成了西欧中古社会的普遍现象。而要徵得同意,须首先说明徵税目的,说明是否代表国民利益。于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等问题便在国王与国民的讨论、争辩中逐渐明朗,并形成了一定的概念和理论。所以现在一提西方中世纪赋税基本理论,人们会马上想起这些清晰而完整的概念。但在中国中古社会,在人们的观念中,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皇帝如此,官员如此,臣民也如此。所以,不仅臣民不会质疑徵税的合理性,质询他们在其中应享有什幺权利等等,即使是那些抨击“苛政猛于虎”、为臣民鸣不平、甚至为民请命的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官员,也不会认为这里存在什幺问题。所以,中国中古社会虽然历史悠久,却始终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自然也不会形成这样的概念和理论。人们甚至不会想到,中古社会的这种状况深深影响甚至制约着中国历代学术的发展,以至于历代史家、经济史家或食货论者,都不会也想不到去研究这样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传统学术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治学理路千年一贯,代代相袭,陈陈相因,由于历史观察的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赋税基本理论问题也就必然成为学术的“盲点”了。
赋税基本理论是笔者在西方同行的启迪下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徵和基本精神的那个最高层次的赋税理论。中国赋税基本理论即我们习见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句。不过学术界从未有人将它看作一种赋税理论。西方中古赋税基本理论则包括三部分,即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乍看上去,两种理论间似乎缺乏比较的基点,因为一方强调对土地和人口的所有,一方强调錶决的範围,风马牛不相及。但如果将前者推进一步,则必然引申出一种与西方赋税基本理论相对立的无视民意的个人的专断独行。这便使两种理论不仅有了比较的基点,而且有了很强的可比性。
中国赋税理论具有两个显着特徵,一是与政治理论同体或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居于主导,赋税理论便处于依存状态,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一是与西方相比缺乏徵税理由的论证和说明,因而具有不完全性特徵。正是这两个特徵使其显现出强烈的专横独断的精神。西方赋税基本理论则注重对纳税人意见的徵求,强调国王与纳税人在赋税征纳中的一定平等,因而蕴含着一定的民主思想。
税权是笔者在中西税制比较研究中概括出来的另一个新的概念。税权归属问题是在西欧中古社会提出来的,是关于制税、用税和审计等几方面权力归属的综合。中国中古社会不曾提出这一问题。在这里,税权由皇帝执掌,表现为官府组织制税、用税和审计诸活动。中国历史上不乏谴责官府重税、甚至因此“为民请命”的朝廷命官,而以武装斗争的形式抵制徵税的农民起义更史不绝书,但是这些斗争的目的无不在于请求或强迫官府降低税额或免除一时一地的徵收,而不是把它们看作一种权利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并通过斗争夺取这种去权利,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这也就无异于表明,税权为统治者天然所有。于是中西中古社会产生了一种大相异趣的现象:在西方,纳税人、议会与国王争夺税权的斗争犹如一条显着的红线,贯穿整箇中古社会;而在中国,抗税斗争此伏彼起,却始终没有人提出过这一问题。这样,作为税权演化的结果,在西方那些议会政治健康发展的国家,问题得到了理想的解决,即税权由议会执掌,有的国家甚至形成了“先补偿,后供给”的原则。在中国,明清两朝进行了以简化税则、强化防弊为主要内容的税制的细部加工和整体完善,终于使税权的集中和强固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赋税组织包括制税与管理两部分。在中国,由于制税的随意性,似乎没有也不需要专门的制税组织,皇帝可以随时随地作出徵税的决定。所以,通常意义上的赋税机构主要是徵收和管理机构。但在西方,制税权一直由某一权力集体执掌,例如在英国,先后存在过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国会等组织。国王可以参加某一权力集体的制税,却不可独立行事,专横独断。在管理上,由于中国中古社会基本上採取帝室财政与国家财政分理的方式,所以一般有两套管理系统。而西方由于主要採取合理的方式,直至很晚才分割开来,所以主要是一套管理系统。
赋税收支包括税物与税款的收入与支出两部分。由于中西中古社会的帝王、国家、政府三者之间的结合方式存在差异,双方的赋税收支表现了不同的特徵。中国中古赋税收入主要是强权收入。西欧在中古社会前期主要是特权收入,后期主要是协定收入。与此相适应,中国赋税支出也主要是强权支出,而西欧则主要是协定支出。纵观中古社会,中国赋税收支的强权性质随着专制制度的强化而日趋加剧。西欧的赋税收支,则因强调法制原则,注重纳税人权利而具有相对鲜明的民主程式化特徵,并由此形成了一道逐步合理化的发展路径,这与中国赋税收支方式的变化大致呈相反走向。
赋税结构具有多侧面的特徵,可从多方面认识。但本文仅由行业分工或部门分工的角度切入,将赋税划分为农业税和工商税两大部类,考察中西中古赋税结构的演变各以哪一部类居于主导。在中古社会的第一阶段,中西赋税都以农业税为主体。进入第二阶段,中国沿第一阶段的路径向前发展,赋税结构仍以农业税占据主导。西欧则背离了第一阶段的走向,转而以工商税作为政府财政的基础。进入第三阶段,中国赋税结构的演变再一次证明了农业税无可争议的地位,这一阶段发生的几次重大的赋税改革,如明一条鞭法、清摊丁入亩,无不证明政府一直将农业税置于赋税制度的中心。而每一次改革无一不是加强了农业税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西欧如英国、西班牙仍以工商税居于主导是毫无疑义的。便是法国,炉灶税虽然在赋税诸项收入中一度位居第一,但认真剖析这些税项的来源,仍然清晰可见农业税居工商税之次。总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存在很大差异。

李嘉图学说

李嘉图在价值理论、货币理论、分配理论和经济发展理论方面都比斯密有所发展,使古典经济学更加成熟。如关于价值理论,李嘉图继承了亚当﹒斯密关于区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论断,纠正了斯密的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也会有交换价值的错误观点,提出了必要劳动的概念,指出不是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并提出商品价值不仅包括投入在商品中的直接生产过程的活劳动,而且包括投入在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上的物化劳动,活劳动创造新价值,物化的积累劳动不创造新价值,只体现所耗生产资料的价值。这一点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的来源之一。李嘉图的分配理论以价值理论为基石,以地租理论为核心,论证了地租不是自然的恩赐,而是劳动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并考察了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是对斯密的国际分工论的发展和修正,对发展对外贸易有重大和深远影响。

西方奠基理论

代表着《赋税论》是西方最早的税赋理论专着。该书共分15章,有11章是专论赋税的。首先,他主张税赋税利益税。认为人民所纳赋税应按其在公共秩序中所享受的权益而定,即按国家对其不动产及动产的保护而定。其次,他认为公平的赋税应以不危害人民生活为宜。赋税是将一部分人民财富转移给政府,故政府的公共支出应儘量用于国内,作为货币资本,促进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再次,他倾向于比例税制,认为比例是最公平的税。赋税不公平乃是由于人口缺乏调查,工商业财富缺乏登记,因而无从明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最后,关于关税他认为,出口产品加税后不应使其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仍应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为宜;进口产品在国内能自己製造的应提高其进口税率,使其价格高于国内产品,藉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李嘉图赋税理论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英国着名的经济学家,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着作有《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穀物法》等。
大卫·李嘉图在赋税理论方面有很多独到的见解,关于赋税来源,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大卫·李嘉图认为税收来自劳动产品的价值,税收的来源有两个方面:资本和收入。如果税收的徵收使得人们增加生产或减少消费,那幺税收来源于收入;如人们没有增加生产或减少消费,则税收是来源于资本。
关于税收原则,大卫·李嘉图认为社会的一切收入都应该徵税,人们应该按自己的财力来负担税收,政府的税收只要负担合理,至于落在哪项收入上面是无关紧要的。为了公平地徵收税收,应该建立以工资税、利润税和农产品税组成的税收制度。税收具有妨碍生产和耕种的通病,会给生产带来负担。因此,大卫·李嘉图认为最好的财政计画就是节流,最好的赋税就是税额最少的赋税。
关于赋税对经济的影响,大卫·李嘉图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赋税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影响。大卫·李嘉图认为,税收不是来自资本,就是来自收入,因而从总体上看,税收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来自资本的赋税比来自收入的赋税对生产更有害。如果赋税落在资本上,人民原来决定用在生产性消费上的基金将会因此受到损失。李嘉图在阐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时,还指出赋税会造成利润率下降,从而导致资本转移的倾向。他还认为,如果徵税不具有普遍性,对某些行业徵收某种税,而对另一些行业不徵税,同样会引起资本的转移。他认为,为了减轻赋税对生产的不利影响,就要避免对资本课税,而儘量徵收弊病最小的均等收入税和奢侈品税。
第二、赋税对价格的影响。李嘉图认为课税往往使商品价格呈上升趋势,赋税可以改变商品间原来的价格比例关係。
第三、赋税对经济的其他影响。李嘉图认为,税收可以通过改变利润水平来影响产品供求;税收还可以通过改变国民的收入投向,变个人所得为政府收入,引导资源配置;税收可以通过减少资本,减少劳动的实际需求,从而减少工人的就业机会;税收可以通过出口退税,进口课税,发展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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