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收据(T/R):是指进口商借单时出具的物权仍属于银行的书面保证条件;信託收据(Trust Receipt,T.R,T/R),又被称为受託人收据(bailee receipt)或留置权书(letter of lien)或信託证(letter of trust)。信託法律网将其含义概括为:委託人向受託人提供资金(或信用),并以所提供的动产标的物之所有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受託人(例如进口商)则依据信託契约或其他信託约定对前述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把处分标的物的对价(即款项)交付给委託人(例如开证银行)。这种交易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信託收据制度”,通常是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服务,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许进口商凭藉其所出具的信託收据先行领取单证提货以出售,然后以销售所得的款项清偿票款。在这样一种贸易金融制度中,信託法律网总结其法律关係如下:银行是委託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託人如果违反信託契约或其他信託约定,则银行作为委託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信託法律网提示:这种信託收据制度在早期是依据习惯法来处理的,但是,美国后来专门制订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说的“统一信託收据法”,由此使信託收据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发展道路。
基本介绍
- 中文名:T/R
- 外文名:无
- 属性:书面保证条件
- 属于:经济学名词
学术名词
辞彙争议
信託收据(TRUST RECEIPT)的界定颇富争议,因为各国在委託人—银行对信託财产—进口货物的权利有不同的主张,因此信託收据的含义也就各有不同。但一般而言,所谓信託收据是指:为了进口或本地购货融资,由进口商或本地购货商与提供融资的银行所签署的协定,协定表明进口商或本地购货商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委託人)为银行处理(出售)货物,因进口商该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应优先用语偿还银行提供融资所产生的债券。
我国的银行业的界定亦有分歧。如《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託收据实际上是客户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既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託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则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但是也有的银行实践表明,所谓的银行信託收据是以质押担保为基础的,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进口商签定协定,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成为银行债券的质押品,然后银行再通过信託收据将货物和单证叫给进口商处置,这种持有和处置是以银行委託人身份进行的。
其他释义
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法制中的信託收据之意义可从法官ASTBURY的如下论断来透视:“银行的质权在存放提货单和其他所有权档案时已经完全得到。这些信託书知识这些事情的:记录银行授予公司接受的权力,说明出质人受权代受质人变卖货物的条款。银行的质权和他作为受质人的权利根本不是根据这些档案所产生的,而是根据原来的质权所产生的[见“哈伯德”案(EX PARTE HUBBARD)。银行作为受质人有权不时变卖有关的货物,让变卖专家(在这宗案里,出质人)进行,对银行来说是更方便的事,而全国各地的惯例都是这样的。他们明显有权这幺做,把提货单及其他所有权档案交出让他人变卖,丝毫不影响他们的质权[见‘西比银行诉波音特’案(North Western Bank v Poynter)]”。由此论断可知,信託收据是出质人进口商和受质人银行以质押关係为基础建立的信託关係,它不是独立的担保契约关係,而是在信託收据签署着前已经有担保权关係的存在。它也不是以所有权的转移为基础的,即进口商没有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身上。
机电名词
T/R模组即:transmit/receive,传送与接受模组。
它广泛用于各种相控阵雷达,每一个T/R模组都构成一个独立的收发单元,通过改变内部电流的相位,进而改变其发射的电磁波参数。T/R模组的设计生产能力是衡量一国雷达水平的重要指标。
特徵
儘管信託收据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託收据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 信託收据是一种信託契约,它所建立的法律关係是有关信託财产处分的信託法律关係。该契约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契约的内容是有关信託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该契约所建立的法律关係不是担保法律关係,儘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券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係。事实上,它是一种独立于担保之外的契约,它有时是以担保物权关係的存在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担保法律关係并存。例如可以在信託收据之外建立保证关係,来进一步巩固对银行债券的维护。
第二、信託收据是以委託人—银行对进口货物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利为前提的。因为各国信託法制都要求信託关係建立,需以委託人对信託财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基础。由于进口贸易中,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等的所有权主题通常是买方(进口商),因此要使银行取得货物的合法权利,银行和进口商意见必须在构建信託关係之前通过协定将货物的权利转移到银行身上,如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在信託收据中声明所有权归属于银行或通过订立质押协定将货物出资给银行。具体选择有赖于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法律对质押法律关係不允许质权人将质物叫给出资人,且没有给予进出口贸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则银行必须以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保证信託收据及其构件关係的合法性。如果法律对质押关係中质物的占有和处分有特别的例外规定,则可以质押关係作为信託关係的基础关係。
第三、信託收据的基本功能在于为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并为银行债券提供一种保护机制。信託收据是基于进口商不能及时偿还其对卖方的款项,而由银行预先制服卖方的款项。银行为了保护其债券,要求限制进口商对货物处分的权利,并尤其强调处分货物的收益应有限用语偿还银行的款项。正因为如此,银行通常还在信託收据中约定有关货物出售后,货款应付至银行指定的帐户。信託关係的构件也就旨在于制约进口商处分所得货款,以信託关係来区分进口货物与进口商其他财产及债券、债务。以为各国信託法都强调信託财产及其收益的相对独立性,如日本〈信託法〉规定:“受託者不论以任何人的名义,不得将信託财产作为自有,也不得对此取得权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况,经法院批准,将信託财产作为自有财产者不在此限”。信託财产的债券与不属于信託财产的债务,不得两相抵消。”“信託财产必须与自有财产及其他信託财产分别管理。但对钱款形式的信託财产,只要分清计算即可。”
第四、信託收据所构建的信託关係是一种相对独特的信託关係, 它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信託。其独特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信託关係主题与信託财产关係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题一方——银行是地针对信託财产形成合法权利,即信託财产本身并不是银行所拥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来管理的,银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债券通过协定临时性地与财产建立一种权利关係。
(2)委託人与受託人之间关係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据下,委託人与受兔热闹意见不仅有信託关係,而且有债券债务关係,并且这种债券债务关係还是信託关係产生的基础。通常的动产或不动产信託关係都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信託收据下,受託人对信託财产享有独特的权益。如果信託收据是基于质押关係而产生,则受託人——进口商仍然是信託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知识因为受託人自愿将该财产出质给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如果信託收据是基于临时性的所有权转移安排,这时虽不存在委託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是这种安排在更多的请宽下是附有条件的安排,因为银行并不旨在于对所有权的真实拥有,而是为了从该物的处分中享受利益。
(4)针对信託财产的信託权责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出售,而不是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为如此,信託关係的存续也将表现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财产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将所得收益用语偿还银行的债务,信託关係也就终止了。在普通动产或不动产信託法律关係中,更多的是强调受託人对财产的管理,从而实现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财产保值的理财目标。
(5)从信託财产与受託人(进口商)对货物的所有权,然后才由委託人对信託财产的权利。而通常的信託财产法律关係中,在设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对信託财产通常尚无所有权,受託人对财产的权责明显地生成于委託人对信託财产的权责之后。
T/R:纺织术语简写。T为涤纶的简写,R为RAYON的简写。表示涤纶(POLYESTER)的成分占到60%以上与人棉(RAYON)混纺的混纺纱线或者面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