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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2020-02-18 21:04:00) 百科综合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 类别:办法
  • 领域:畜牧业
  • 地点:甘肃
  • 发布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2日
  • 实施时间:2013年1月1日

办法内容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甘
省长 刘伟平
2012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本省重点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硷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施禁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具体落实,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草原禁牧区,发布禁牧令,在草原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
禁牧令应当明确草原禁牧区域的四至界限、禁牧期限等。
第八条 严禁破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草原禁牧区域的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禁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都应当签订草原禁牧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禁牧草原的四至界线、面积、草地类型;
(二)禁牧期限;
(三)围封培育草原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职责;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聘用一至二名草原管护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一年一聘。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管护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草原禁牧区域内的村草原管护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巡查;
(三)监督草原承包经营者履行禁牧责任;
(四)制止和及时报告草原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占用草原等行为。
第十二条 实施禁牧的农牧民可以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规定的禁牧补助。禁牧补助应当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的禁牧草原面积直接发放到户。
禁牧补助资金髮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农牧民户主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补助面积、补助标準、补助资金数额等。
农牧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组织公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涉及牧区、牧业、牧民工作的各类资金和项目,扶持草原禁牧区域农牧民发展舍饲圈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禁牧草原需要解除禁牧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草原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禁牧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批准使用禁牧草原的。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出台的第一个规範草原禁牧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
我省是草原资源大省,拥有天然草原2.68亿亩,草原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9.4%,是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由于受自然因素和超载过牧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全省90%以上的天然草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沙化、盐硷化和荒漠化。实行禁牧封育,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的任务十分紧迫。自2011年起,国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我省1亿亩草原实施禁牧封育。制定实施这个《办法》,对落实国家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从源头上扭转我省草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该《办法》将我省在草原保护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归纳,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中规定的授权性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相应的草原保护责任。《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禁牧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并对草原禁牧区域内的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测预报。

相关新闻

从2013年1月1日起,甘肃省开始实施《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这是国内第一个规範草原禁牧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使甘肃省的禁牧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阶段,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甘肃的草原面积达2.68亿亩,可利用的2.41亿亩,在全国位居第六,草原占全省面积的39.4%,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甘肃乃至全国发挥着水源涵养和生态屏障的作用。长期以来,受乾旱、超载放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矿藏开採等影响,全省90%以上的草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破坏。对此,《办法》加大了政府对禁牧的组织和推动力度。《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禁牧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省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并对草原禁牧区域内的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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