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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泸州商会

(2020-03-08 00:41:04) 百科综合

昆明市泸州商会

昆明市泸州商会于2008年( 戊子年)11月5日正式成立。首届会长由云南新光明投资集团董事长杨熙禄担任。现设有秘书处、融投资管理中心、信息(会员)中心、维权宣教中心;按行业分类成立了医疗卫生、家具木业装饰、餐饮娱乐副食、地产建筑、汽车商贸物流五个行业中心;2010年9月成立党支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昆明市泸州商会
  • 创建时间:2008年( 戊子年)11月5日
  • 首届会长:杨熙禄
  • 内设部门:秘书处、融投资管理中心

商会简介

昆明市泸州商会现有会员600余人,其中常务副会长11人、副会长47人,遍布云南各地,涉及建筑建材,医疗保健,金融投资,文化教育、餐饮娱乐等多个行业。
商会在“积跬步,至千里”的理念引领下,认真践行“商会模式管理,股份方式运作”,让大家入会后“广交友、齐携手、寻合作、大发展”,自觉遵守 “铸造泸商,海纳八方;大守国法,小守规章;情同手足,义如关张;励志于心,厚德于商;求同存异,资源共享;和谐发展,共创辉煌”的会训,从而使“有疑有人答、有难有人帮、有事有人助、有喜有人贺”。
商会在建设和发展中,把服务办会、经济强会、人才兴会、公益助会贯穿于始终,矢志不渝地做到为会员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先后与三家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定,採取抵押、联保联贷等方式,实现综合授信近2亿元,为会员提供了更便捷的融资服务。
在商会的倡导和发起下,2010年7月3日成立了文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27日成立了云南泸商海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15日成立了四川泸商乐木居家具有限公司;2012年5月29日成立了昆明市富民泸商海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商佳和餐饮有限公司正在筹备中。
商会成立以来,积极参与会员企业的大型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谘询、民(刑)事纠纷调解、契约起草,代理诉讼等帮助,与此同时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参与公益活动,在资助患白血病的儿童、修建学校、敬老院和家乡公路、抗震、抗旱救灾、向扶贫基金会捐款等公益活动中,商会及会员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2011年商会被四川省扶贫基金会泸州分会评为“爱心奉献先进单位”,会长杨熙禄被四川省民政厅评为“爱心大使”,其善举受到昆泸两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商会是“乡情交流的家园,共同发展的平台”,随着发展和壮大,各项功能的日趋完善,我们将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温馨的帮助。商会要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商会的大门随时为您敞开,“入会不分先后、老闆不分大小、人员不分地域、收入不分高低”,您的参与就是我们荣耀!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市泸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住昆明地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四川省泸州市的企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四川省泸州市在昆明地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各行业的自律与管理,协调与服务。反映会员愿望和商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社会和政府服务。为提高商会发展水平,促进昆明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25号北京路花苑2栋2楼。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是:
(一)积极为昆泸经济发展构筑平台,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文教、卫生和信息交流。
(二)积极做好昆泸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繫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昆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三)加强同行业会员的横向联繫,推动和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扶持会员发展,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六)敦促会员遵守党纪国法,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七)编印商会会刊,及时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商贸、经济等信息,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培训和谘询服务。
(八)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交流与协作。
(九)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昆明地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四川省泸州市的单位企业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成员设五名,在非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二)监督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在监事会中选举产生。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标準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每年1800元。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经过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管理办法



泸州商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商会章程,将“商会模式管理、股份制运作”落到实处,根据会员组成情况及综合实力现状,结合商会“积跬步、至千里”的发展理念,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为把商会在十年内建成既有泸商文化特色又有社会责任感,既有多元化经济实体又有投资参股、控股的一流企业,既有优秀的行业龙头企业会员又有多行业精英个人会员的一流商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入会:
(一)个人会员:个人要求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有与本人无利益关係和亲属关係的两人介绍;
(二)单位会员:单位要求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三)提出申请的会员在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和管理办法、履行会员职责的基础上,经秘书处审查通过并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退会:
(一)个人会员:会员要求退会须在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单位会员:会员要求退会须在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需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提出退会申请的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并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退出本会。
第五条 非泸州籍会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20%,理事(含理事)以上的非泸州籍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同级领导总数的30%(特聘人员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当年11月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三)按期向本会反映和汇报情况,向本会提供经济贸易信息;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严守本会机密;
(七)会员晋升须补交自商会成立至今同级职务所捐赠的总额的差额;
(八)会员晋升理事须在晋升之日起一年内发展新会员三人以上,晋升常务理事须在晋升之日起一年内发展新会员五人以上,晋升副会长须在晋升之日起一年内发展新会员七人以上,晋升常务副会长或会长须在晋升之日起一年内发展新会员十人以上;
(九)理事(含理事)以上的会员累计四次不参加商会组织的会议按自动退会处理;
(十)会员违法受到刑事处罚者,其“股份”将无偿赠予商会;
(十一)会员违反商会规定被商会除名或自动退会者,其“股份”将无偿赠予商会。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五)有投资、融资和为其他会员提供担保的权利;
(六)会员所交会费和捐赠由商会按每股人民币100元为基数折算为“股份”;
(七)会员每发展一个新会员,可一次性获得该新会员入会时“股份”总额20%的“分红股”奖励;
(八)会员提供可行性项目可一次性获得该项目投资总额1%的“分红股”奖励;
(九)会员晋升所补交的差额部分折算为其“股份”;
(十)终生制会员可一次性获得入会时“股份”总额100%的“分红股”奖励;
(十一)会员退会(经商会同意退会的会员)其所持有的“股权”只能在商会内部会员之间转让或赠予,一个月内不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商会全权处理。
第八条 自动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商会将在官方网站或商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
第九条 经授权,商会分支机构可代为发展会员,但须认真按相关规定办理,会费统一缴至商会秘书处。
第十条 商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红股”与会员“股份”同权。
第十一条 会员“分红股”不可转让或转赠,只能无偿捐赠给商会。
第十二条 商会每年评选“年度昆明泸州商会优秀会员”或“特别贡献奖”、“诚实守信”、“等荣誉奖项。
第十三条 对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的会员,在评选年度昆明泸州商会荣誉奖项时优先考虑。获奖会员商会通过网际网路或其他新闻媒体宣传报导。
第十四条 会员信用评级:会员信用分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一)一星级会员:发展新会员10人以上或入会时间超过三年或入会时间超一年并在商会贷款两次以上无不良记录且累计贷款总额20万元以上;
(二)二星级会员:发展新会员20人以上或入会时间超过六年或入会时间超过两年并在商会贷款四次以上无不良记录且累计贷款总额60万元以上;
(三)三星级会员:发展新会员30人以上或入会时间超过九年或入会时间超过三年并在商会贷款六次以上无不良记录且累计贷款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四星级会员:发展新会员40人以上或入会时间超过十二年或入会时间超过四年并在商会贷款八次以上无不良记录且累计贷款总额180万元以上;
(五)五星级会员:发展新会员50人以上或入会时间超过十五年或入会时间超过五年并在商会贷款十次以上无不良记录且累计贷款总额360万元以上;
(六)上述贷款平均每次贷款时间不低于25天。
第十五条 星级会员的权利:
(一)一星级会员可一次性获得该会员“股份”总额50%的“分红股”;
(二)二星级会员可一次性获得该会员“股份”总额100%的“分红股”;
(三)三星级会员可一次性获得该会员“股份”总额150%的“分红股”;
(四)四星级会员可一次性获得该会员“股份”总额200%的“分红股”;
(五)五星级会员:
1、可一次性获得该会员“股份”总额250%的“分红股”;
2、在商会融资单笔金额在50 万元以内无需担保;
3、可获得每年融资额度为300万元的授信。
第十六条 凡发生不良贷款或被商会处罚的五星级会员将取消上述2、3两项权利。
第三章 会费及捐赠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会费:
(一)会员所交会费按规定折算为“股份”,会费由基金中心管理;
(二)会费原则上除用于投资使其保值增值外,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八条 捐赠:
(一)会员以现金形式向商会捐赠,其捐款折算为“股份”计入该会员“股份”总额中,捐款由基金中心管理;
(二)会员以非货币形式向商会捐赠,其捐赠按当时市场价的40%折算为“股份”计入该会员“股份”总额中,商会按折算后的价格以货币形式转入基金中心管理;
(三)社会以现金形式向商会捐赠,捐款全部转入基金中心管理;
(四)社会以非货币形式向商会捐赠,商会按当时市场价的40%折算为现金,以货币形式转入基金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其“股份”将无偿转入基金中心管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的捐赠或赠予;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捐赠;
(四)基金投资收益;
(五)商会利润的5%;
(六)银行存款利息;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的助贫、助困、助急;
(二)社会慈善事业;
(三)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金支出的条件:
(一)当年用于会员助贫、助困、助急的支出,其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基金总额的30%;
(二)当年用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支出,其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基金总额的20%;
(三)当年用于奖励的支出,其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基金总额的10%;
(四)助贫的单笔金额上限为人民币500元,不需偿还;
(五)助困的单笔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0元,但须限时偿还(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六)助急的单笔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00元,但须限时偿还(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七)奖励的单笔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0元,不需偿还;
(八)会员子女考取全国一类本科重点大学的可获得奖励;
(九)会员子女考取全国一类本科重点大学但有实际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获得商会提供的无息贷款支持,毕业后三年内须还清贷款本金。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需在一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利息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一至二倍计算;
(十)上述支出须经会长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投资、融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会员投资:
(一)会员向商会投资按其所持商会“股份”的20倍为投资上限或根据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办理;
(二)会员向商会投资其资金利息按1.8%至3.0%的月利率计算或根据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的规定办理;
(三)会员向商会投资其资金由商会提供担保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会员融资:
(一)会员融资须提出申请,说明真实用途、所需金额、用款时间等;
(二)会员融资其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商会支持发展对象;
(三)会员向商会融资,需提供有效担保(如:变现能力强的不动产、有价证券、权益证明等);
(四)会员向商会融资,其融资额度未超过其所持“股份”的,利息按2.5%的月利率计算;
(五)会员向商会融资,其融资额度超过其所持“股份”的,利息按3%至7%的月利率计算;
(六)会员向商会融资其融资额度为其所持股份的5倍为融资上限;
(七)会员在未还清上期借款之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融资,特殊情况需融资的利率在原融资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至150%。
第二十五条 担保:
(一)会员为会员提供融资担保,可按担保额度的1%至2%收取担保费;
(二)会员为会员提供融资担保,以其所持“股份”为上限,若超出则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办理;
(三)商会为会员提供融资担保,可按担保额度的1%至2%收取担保费;
(四)会员之间同为利益人不得提供相互担保;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一)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商会重点支持发展行业(指一类行业)
(二) 风险投资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20%;
(三) 风险投资申请额度为10万至50万元;
(四) 申请人须向商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专利证书等材料;
(五) 经会长会议和专业机构评估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审批许可权:
(一) 单笔投资在10万元以下由投、融资中心业务主管审批;
(二) 单笔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由投、融资中心主任审批;
(三) 单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由审贷小组集体审批;
(四) 单笔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由会长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 商会由于项目投资需要短期或中长期融资,所融资金按项目利润进行单独核算,其分配方式可按股份或固定回报进行分配;
(二) 非会员向商会投资、融资的原则上须经会长会议同意,投资利按1.0%至1.5%的月利率计算,融资利息按7%至10%的月利率计算。
第六章 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信息资源包括,商会管理信息、经济信息、商务合作信息、会员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条 只有商会有权使用并向其会员发布有关信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会员内发布纯广告信息,情节恶劣的会员予以除名处理或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员通过商会向其他会员发布信息的应向商会交纳信息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 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应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以便增强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按会内职务划分:会长类、理事类、秘书长类、会员类等;
(二)按行业类型划分为:政府部门类、行业协会类、医疗卫生类、投资管理类、房地产类、建筑工程和设计类、科技类、製造类、 设备及维修服务类、销售及服务类、旅游及餐饮服务类、法律服务类、教育与培训类、娱乐类、其他行业类等。
第三十三条 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设专人负责,专职人员须了解商会会员结构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团体会员的主要情况,了解每一个会员企业及负责人的主要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要对每一个会员及会员企业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会员登记表原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亲笔签名,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认真、全面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商会的会员,要认真办好其档案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外或对内发布上述有关信息需经会长同意。
第三十六条 信息资源除会长或会长授权的人保管外,任何人不得调阅、备份或私自保留否则将按除名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商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商会投资兴办实体,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商会总资本的50%。
第三十八条 商会非独立投资兴办实体,所需投资差额原则上只能在会员中筹集;
第三十九条 劳务输出,输入原则只能在会员中进行。
第四十条 商会重点投资支持和发展行业分类为:
(一)一类:高新技术行业、环保节能型行业、医药卫生行业、教育与培训行业;
(二)二类: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製造行业、旅游行业、销售及服务行业;
(三)三类:餐饮行业、娱乐行业;
(四)四类:其他行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商会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画,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画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画、信贷计画,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闢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画、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商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合理分配商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账、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準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会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商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会长或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会长或主管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务工作管理:
(一)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準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人员应当会同秘书处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四)财务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会长,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五)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籤字;
(六)财务人员对商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準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七)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主管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人员对上述几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八)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可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记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会长;
(十)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商会秘书处监交。
第四十四条 支票管理:
(一)支票由出纳员或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会长或会长授权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籤字备查;
(二)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登记)、会长或会长授权人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三)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若当月工资扣还不足,以后逐月从工资中扣,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四)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三)款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会长。凡与商会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书面报告会长;
(五)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务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会长;
(六)商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字。会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四十五条 现金管理:
(一)商会可以在下列範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会长批准的其它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起,由会长确定。
(二)除本规定第(一)款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会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三)商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品,原则上採取转帐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四)日常零星开支急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五)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商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中提取,不可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及时报经会长批准;
(六)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人批准后提取;
(七)商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会长或会长授权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应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八)符合本条第(一)款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商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字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九)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或会长授权人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十)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会长或秘书处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或秘书处审核,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秘书处覆核后,送会长签字,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结算手续;
(十二)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需要审核《汇款通知道》,分别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十三)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四十六条 费用审批制度:
商会对现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现金的授权批准方式和额度。
(一)预算内审批
1、开支原则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2、审批人应在授权範围内进行审批并对此负责,具体授权额度如下:
(1)500元以下日常开支由秘书长签字审批报销;
(2)8000元以下的开支、暂支,须送秘书长阅签后,经会长审批签字方能支出;
(3)8000到15000元的开支、暂支等,须送秘书长阅签后,由会长工作会研究决定,经会长签字后方能支出;
(4)15000元到30000元的开支、暂支等,须送秘书长阅签后,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定,经会长签字后方能支出;
(5)30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投资、借贷等,须送秘书长阅签后,由理事会研究定,形成会议纪要,到会理事签字,经会长签字后方能支出。
(二)预算外审批
(1)5000元以下开支,由相关部门拟制专题请示,报会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
(2)5000元到8000元的开支,由相关部门拟制专题请示,报会长工作会研究同意,经会长签字后方可支出;
(3)10000到20000元的开支、暂支,由相关部门拟制专题请示,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会长签字后方能支出;
(4)20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暂支,由相关部门拟制专题请示,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会长签字后方能支出。
(三)报销审核程式
各部门对要发生费用的,应于发生前填写费用申报单。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资金许可权审批,交财务室备案;确需发生的紧急暂支,可口头请示秘书长同意后暂支,事后必须补办手续,交财务室备案。否则一律不得开支、报销;
1、各项开支必须由经手人凭合法的原始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单据及附属档案张数、报销金额,按许可权核签,由财务室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
2、对所有报销内容,会长或秘书长必须就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3、财务室对所有报销票据,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4、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报,当月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
本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上季度财务状况(呈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其监督指导;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呈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其监督指导;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每届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凡是本商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会计档案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二)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三)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四)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複製、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批准。
第四十九条 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规定範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商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档案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商会财务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商会款项的;
6、在工作範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商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九章 费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当年所有费用(办公费、工资、福利等)开支不得超过利润的60%;
第五十一条 当年所有费用(办公费、工资、福利等)开支超过当年利润60%的,不足部分由理事(含理事)以上的会员按比例捐赠。
第五十二条 当年盈利在提取公积金、基金前须先弥补前期费用亏损。
第十章 会徽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会徽是商会正式规定的代表商会的标誌。
第五十四条 会徽除商会统一製作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製。
第五十五条 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会徽图案。
(一)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
(二)商会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商会出版的刊物、杂誌的封面。
第五十六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
第十一章 薪酬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工资:
(一)工资构成:岗位工资(底薪)+会龄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
岗位工资(底薪):
秘书长(总经理级):3800 元/月
副秘书长:2800元/月
主任:2000元/月
职员:1000元
1、工作人员底薪设一至三档,试用期满后评定,其中:一档为以上岗位工资;二档增加200元;三档增加400元;
2、工作人员设九级 每工作满一周年后进行考核,优秀的予以晋级,有突出贡献或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提前晋级,每晋一级增加工资200元;
3、试用期工资按定档工资的80%发放。
(二)会龄工资:每一季度递增50元,满5年后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绩效工资:
(1)月绩效工资:0—500元,由秘书处根据工作情况评定,报会长审批;
(2)年度绩效工资:按商会年利润的5%提成,进行再分配。
(四)加班工资:
加班费按小时计,当日不超过八小时。填报加班工资表时要注明加班原因、时间、小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班每小时=底薪÷20.92天÷8小时×国家规定係数。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按底薪1.5倍计算,休息日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来计算。因个人原因加班的不计加班费。
第五十八条 福利待遇:
(一)交通费:200元/月/人,(以后视办公场所而定,因公或动用车辆办公事视情补助);
(二)午餐补贴:200元/月/人;
(三)通讯费:秘书长、副秘书长250元/月 、 主任200元/月、职员150元/月;视个人工作情况需要可另行增加。
(四)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
第五十九条 以上工资含税和社会保险个人应交部分。
第十二章 会议制度
第六十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十三条 会长工作会,有会长主持,不定时召开。
第六十四条 通知开会时间不打提前量,以实际开会时间为準。
第六十五条 会议时间、地点由秘书处原则上提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必须準时到场。
第六十六条 迟到10分钟内捐款50元, 30分钟以内者100元,30分钟以上者200元。
第六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早退,个别因特殊原因的需请假,经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但必须对会议决议表明态度。
第六十八条 旷会
1、无故不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捐款50元、理事100元、常务理事150元、商会领导200元;
2、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含其它会议)的捐款200元。第二次以上者依次递增100元;
3、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含会长工作会)会的,第一次捐款300元,第二次以上者,依次递增100元;
4、无故不参加会长工作会议的,第一次捐款400元。第二次以上者依次递增200元;
5、所收捐款统一交商会基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六十九条 请假:
原则上要求会员除因病住院、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外,必须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因特殊情况请假,需提前一天报秘书处。
第七十条 开会前,参会人员应签到,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十一条 商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未出席会议人员,必须服从会议作出的决定。为保证会议决定的严肃性,不得散布与决定相悖的言论。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中发言要紧扣主题,畅所欲言,禁止讨论与会议议程无关的内容。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会场的秩序,会议开始前,参会人员需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调到震动或关机,确因特殊情况接打电话时应远离会场。
第十三章 礼仪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合理安排商会各项事务,本着积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来客接待、事务出席和工作联繫等公务活动及会员红白喜事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指:接待各级领导、工商联领导及友邻商会、友邻企业的到访;出席各级政府组织的会议与活动;接受友邻商会、友邻企业的邀请。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红白喜事主要指:会员家(只含直系亲属)婚庆、生子、逢十过生、开业庆典、丧葬等事宜。
第七十七条 公务接待:
(一)公务接待坚持“对口接待”,以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为原则;
1、省(部)级、厅级领导、工商联领导到商会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由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会长与秘书处共同接待,接待标準为:人均250元/每天;
2、县(处)级领导到商会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由商会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与秘书处共同接待,接待标準为:人均200元/每天;
3、科级领导到商会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的,由秘书处安排接待,接待标準为:人均150元/每天;
4、知名企业、友邻商会、合作单位等到商会相互探讨、学习等,由秘书处安排接待,接待标準为人均150元/每天。
以上接待如确需商会相关领导陪同的,由秘书处提前通知以便做出妥善安排。
(二)接待工作依照接待级别控制陪同人员数量、用餐标準、住宿标準,不得超出标準。进餐时如需用酒、烟、饮料等儘量使用泸州产品。需馈赠礼品的,须徵得商会领导同意,以宣传泸州商会或泸州的纪念品为主;
(三)接待费用实行审批制度。接待前要先请示,接待后凭发票和接待说明报财务审核,再报秘书长、会长审批。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接待的拒绝报销;
(四)应邀出席政府、友邻商会,友好企业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七十八条 公务活动:
1、受邀参加各种政府会议、大型活动等,所有活动由副会长以上人员轮流出席,所领礼品一律交公,由商会统一管理;
2、受友邻商会,友好企业邀请,参加各种庆典,由商会领导视情况出席,商会送花篮一对或发贺信贺电錶示祝贺。所领礼品一律交公,由商会统一管理;
3、根据实际情况需送礼金、礼品的,秘书处要及时向会长汇报,经同意后落实。
第七十九条 会议活动:
1、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明确会议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为主。力求开短会、小会、精会,凡能用档案、电话等形式传达、布置的工作,不再专门召开会议;
2、为节约经费,提升会员企业知名度,可将商会例会在理事以上的会员企业中轮流召开,会务费用由该理事单位支出,会后儘量不宴请,若需宴请,费用由承办单位本着自愿、节约的原则支出。
第八十条 会员红白喜事:
1、结婚、生子、逢十过生:秘书处代表商会贺电、贺信或商会网站祝贺;
2、丧葬:送花圈一个,商会通过网站表达哀思,在昆明的秘书处派人前往悼念;
3、开业庆典:送花篮或其他礼品;
4、商会出席会员所有红白喜事,必须由会员亲自通知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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