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国际技术转让的组成部分。它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向其他国家的企业、个人或经济组织有偿转让或许可使用智慧财产权的财产权或者提供技术谘询、技术服务或技术开发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际技术贸易
- 类别:专有名词
- 对象:不同国家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 特点:国际贸易行为
简介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体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商业行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货物的买卖。
国际技术贸易

现代意义的技术贸易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进入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逐步替代了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这为科学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并出现了以许可契约形式的技术贸易。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各国技术发展加快和技术发明数量的增多,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鼓励发明创造为宗旨的保护髮明者权利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诞生,是国际技术贸易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国际间经济竞争实际上表现为技术上的竞争。因此,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成为贸易的重要对象,国际技术贸易额不断增加。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际技术贸易额每年约为30亿美元,70年代中期增至100多亿美元,80年代中期增至500多亿美元,1990年已达1000多亿美元,1995年达到2500亿美元。1965年至1995年,国际技术贸易的增长率为15.82%,大大高于同期国际商品贸易6.3%的增长率。2002年国际技术贸易额已达近万亿美元。
新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深,科技全球化高速推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迅猛,而且呈现出新的格局和新的发展趋势。国际技术贸易是当前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国际间转移,促进了科学技术在世界範围内的普及和提高,加快了国际技术贸易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缩短了有关国家经济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在近一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

- 国际技术贸易的地位不断提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技术贸易获得了持续迅速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是发展速度迅猛、规模日益增大,相关统计资料表明,1985年全球国际技术贸易总额为500亿美元,1990年1200亿美元,1995年2600亿美元,2000年则激增至5000亿美元,到2002年达到近万亿美元,平均每5年翻一番,其速度不仅大大快于货物贸易,而且也快于其它的服务贸易。二是在整个世界经济成长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技术贸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和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也持续增高,20世纪70年代分别是1/30和1/10,而这一比例分别达到了1/20和1/6。
- 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发生重要变化
国际技术贸易的传统方式主要有:许可证贸易、特许专营、谘询服务、技术服务与协助、承包工程等。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套用,其方式开始走向多样化,并发生重要变革。
- 企业兼併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新方式。企业兼併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在过去,企业兼併主要是企业间的“以强吞弱”。在这种技术先进型企业吞併技术落后型企业的情况下,企业兼併活动中的技术转让或贸易的成分并不明显、甚至根本不存在。随着以知识为基础的国际竞争的加强,当前的企业国际兼併活动主要体现在技术先进企业间的“强强联合”上,兼併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壮大自己实力,使自己的资金、技术和产品流通能在较短时间里跃上一个新台阶。伴随着这种性质的企业兼併,必然有着较多的国际技术转让或贸易存在。换言之,此时的企业国际兼併事实上已成为了直接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特殊贸易方式了。
- 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有利于形成新的国际技术行销方式,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并且改善了国际技术贸易的运行环境,推动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大幅度增长;还促使产生了新的国际技术贸易模式,实现贸易模式的多样化。
- 第三方技术供给的出现。专业研发技术型企业出现,即第三方技术供给。即既不是企业自己研究开发,也不是从具有竞争关係的其他製造企业引进技术,而是将研究开发活动外包给专业化的研发与设计企业承担。
详细内容
根据技术在国际间流动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技术在国际间的流动分为国际技术转移、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技术贸易。
德国太阳能技术贸易博览会

国际技术转移
国际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地理位置上的变化。技术这种地理位置变化的机制来源于资源有限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技术的自然转移机制。技术转移通常并非人为的主动有意识的行为,如技术人员的流动本身成为技术转移的载体。
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是由于不同地区或国家生产力水平、经济基础、劳动力素质等因素的差异,人为地有意识地将技术在不同地区或国家间进行引进或让与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转让(也即技术贸易)和无偿转让。
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一般商业条件,将技术向另一个国家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行为。这里“国际性”关键在于交易的标的是否跨越国境。
方式和途径
总体而言,国际技术贸易可以分为三类,即单纯的技术转让、引进技术与引进设备相结合、引进技术与引进外资相结合。具体可以分为:
转让与许可
工业产权与非工业产权的转让与许可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
1)工业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与工业产权相关的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专利、商标(不包括单纯的商标转让与许可)和计算机软体着作权等的转让与许可;
2)非工业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与非工业产权相关的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对象是专有技术的转让与许可。
无论是工业产权还是非工业产权的国际技术贸易通常都是进行使用权的许可,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是通过所谓的许可贸易(licensing)来实现的。当然,国际技术贸易也包括上述对象的所有权本身的转让。
谘询
1)技术服务。技术服务(technology service)是指技术知识人接受委託为委託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比较常见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员工培训、技术的指导和现场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
2)技术谘询。技术谘询(technology consultancy)则是指技术知识人接受委託为委託人提供解决决策。常见的技术谘询服务包括:有关技术运用的可行性论证、相关技术的调查、相关技术成果的分析和评估等。
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与合作设计就是通过双方的合作,利用各自拥有的技术共同完成有关的生产项目或共同开发有关的生产计画。开发中国家通过这种形式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同时引进了经济发展所需的有关技术和技术设备。
国际工程承包
国际工程承包通常通过国际间的招投标方式由中标人为招标人承建相关的工程项目。由于国际工程承包设计谘询、勘探、评估、技术设备的提供、人员的培训、设备的调试、试生产等技术性服务,国际工程承包已经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投资方通过兼併、收购或建立新企业的方式,直接在东道国设厂生产。在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日趋深化的背景下,国际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际性跨国公司实现全球化经营的重要战略内容。国际直接投资的投资方通常以现金资本的方式作为主要形式,以技术和技术设备作价作为投资的方式日趋增多。
设备买卖相结合
技术的引进方除了运用许可贸易方式引进软体技术之外,还通过购买有关产品生产的成套设备、流水线等硬体技术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这种所谓的硬体技术的转让通常是开发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较为常见的方式。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所引进的技术大量的就是以成套设备为主的硬体技术。
补偿贸易
所谓补偿贸易(compensational trade)就是技术引进方以融资的方式引进成套设备,通过生产的产品(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产品)抵偿设备价款的方式。设备的引进方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设备提供方的帮助下获得相关的生产技术。有些学者将补偿贸易、加工贸易等方式合併在合作生产的技术贸易方式中。
技术引进
使国外的技术转让到国内,就是技术引进。具体地说,技术引进是指一个国家或企业引入国外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所必需附带的设备、仪器和器材,用以发展本国经济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做法。技术引进是一个特定的概念。(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人们常将“技术”广义化,把技术分为软体技术和硬体技术。软体技术就是前面提到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属纯技术;硬体技术是指机器设备之类的物化技术。只从国外购人机器设备而不买人软体技术,一般称之为设备进口。若只从国外购人软体技术或与此同时又附带购进一些设备,这种行为才能称为技术引进。(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製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达到目的只有引进软体技术,通过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特点
- 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自标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
交易标
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準都是很複杂的。
交易双方
一方面,物贸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贸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因为只有双方是同行,引进方才会对转让方的技术感兴趣,引进方才有能力使用这种技术。另一方面,物贸中的卖方始终是以销售为目的,面技贸中的卖方(转让方),一般并不是为了转让而是为了自己使用才去开发技术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转让技术。
交货过程
物贸的交货是实物移交,其过程较简单。技贸的“交货”则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複杂而又漫长的过程。
法律
技贸涉及的问题多、複杂、特殊。如技贸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技贸中涉及的国内法律和图际法律、公约也比物贸多。因而从事技贸远比从事物贸难度大。
政府干预
政府对技贸的干预程度大于对物贸的干预程度。由于技术出口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水平、製造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出口,所以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由于在技贸中,技术转让方往往在技术上占优势,为了防止其凭藉这种优势迫使引进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也为了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政策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引进也予以严格的管理。
国际规定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技术出口方往往凭藉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而迫使引进方接受种种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种现象在国际上逐渐被普遍化,从面使之成为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它越来越阻碍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为此,许多开发中国家要求联合国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守则。
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委託联合国贸发会负责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出台,此后又经多次修改。
《该守则》草案规定交易各方的谈判地位应均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举行技术转让的交易,特别是涉及开发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它还规定了技术转让当事各方应避免在契约中採用的20条限制性惯例。但代表转让方利益的一些已开发国家千方百计地想使限制性惯例在《守则》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国集团为首的开发中国家为维护引进方的利益与已开发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因双方的严重分歧,该守则至今未获正式通过。但是,《守则》草案总结了国际技术转让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术转让的普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际上有较广泛的基础,因而对指导国际技术转让、建立良好的国际技术贸易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 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为维护我方利益,根据我国实践经验并参考一些国家的立法,我国规定,引进契约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方在契约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契约的引进方应自契约签订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逾期未予答覆的,视为契约获得批准。经批准的契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引进契约批准证书》。
在技术引进契约的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税收和用汇问题,分别统一由国家税务局(涉及到关税的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决和管理”
中国管理
我国以贸易渠道出口技术是从80年代开始的。1986年国家制定了我国技术出口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制度。我国技术出口应遵循六项原则:
(l)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 科技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 社会公共利益;
- 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技术合作;
- 项目分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重大技术)和允许出口(一般技术)三大类,并对技术出口项目和技术出口契约实行双重审批制度。
区别
技术贸易交易的对象是无形技术知识,而商品贸易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实物商品。
技术贸易转让的是技术使用权,技术接受方不能取得技术标準的所有权,而商品贸易则是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
技术知识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这些技术知识构成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和专有技术。商标虽不属技术,但它与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常将它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之一。
专利
对什幺是专利,众说纷纭。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给“专利”下的定义是: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档案,档案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製造、使用、出售、进口)……”。在这里,“专利”被理解为三层意思,一是指专利证书这种专利档案;二是指专利机关给发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术发明获得了这种法律地位就成了专利发明或专利技术;三是指专利权,即获得法律地位的发明的发明人所获得的使用专利发明的独占权利,它包括专有权(所有权)、实施权(包括製造权和使用权)、许可使用权、销售进口权利放弃权。简言之,专利权就是专利持有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的支配权。在我国,专利权是以申请在先原则授予的。专利权受到专门法律《专利法》的保护。可见,专利、专利技术、专利权和专利权人这几个概念是有密切联繫的。
专利权有其明显的特点。(1)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力。发明人通过申请,专利机关经过审查批准,使他的发明获得了法律地位而成为专利发明,而他自己同时也因之获得了专利权;这种权利的产生与物权的自然产生是不同的。(2)专利技术是一种知识财产、无形财产。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3)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发明人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为前提的。而公开了的知识很难真正为发明人所独有。(4)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专有性)的权力。对特定的发明,只能有一家获得其专利权。也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利用这项专利发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能使用该专利发明。(5)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性的权利。专利权只在专利权批准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範围内发生效力。(6)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期一般为 1020年。超过这个时间,专利权即失去效力。
根据专利技术的创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点,常把专利分为三种类型。(1)发明专利。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特定的技术问题的新方案。发明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其发明的结果是一种新产品;另一类是方法发明,其结果是一种製造产品或测试或操作的新方法。(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际上,实用新型也属于一种发明。它与上述发明专利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仅适于产品的、创造性水平较低能够直接套用的发明(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在实践中,实用新型这种“小发明”为数众多,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少数国家把它从发明中划分出来,单独加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条件低,审批程式简单,收费也少,这有利于鼓励众多的小发明者。(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财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套用的新设计。它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图好看,而实用新型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及于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图好用。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工业外观设计,它与纯美术作品不同,造型、图案和色彩只有体现在有独立用途的製成品上,才是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它是在保证或不影响产品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外型、图案、色彩的设计来吸引消费者。
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着性特徵的标记。常见的商标是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国外有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饮料瓶子的特殊形状。还有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形式。商标大体上可分为三类:製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一般只有能够移动的重複性生产的商品才使用商标。商标须具有显着性特点,即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作用:(l)区别功能,即商标能标明产品的来源,把一企业的产品与另一同类企业的产品区别开来。这是商标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2)间接标示产品质量的功能。产品的来源不同,其质量和信誉也会有差别。商标作为特定来源的产品的标记,它间接地反映了该产品的内在质量。人们选购商品时,一般无法当场检验其内在质量,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商品的社会信誉凭商标来选购所希望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商品的。(3)广告功能。由于商标的简明性和“显着性”,它最容易被消费者记住,从而使商标成为醒目的广告。
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但在少数国家,商标权是由于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获得的。在我国,商标权是以注册在先原则而取得的。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放弃权。商标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的特点。(l)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2)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商标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3)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与专利权期满不可延期不同,商标权到期可续展延期,且延期次数不限。(4)地域性。商标权只在注册机构所管辖地区範围内有效。
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工业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产业活动中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属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和着作权合称为智慧财产权。它们都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首先是受到各国的国内法的保护。但由于国际间的货物和技术贸易,使得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要。为此产生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公约。
1980年6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过政府之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智慧财产权,保证各智慧财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订,是最早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制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具体对象和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1989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它对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申请人的资格、国际注册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的标记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加入该公约后,我国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于1970年6月 19日在华盛顿签订,它是随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其目的是为了使获得发明保护的工作更加简化和经济。
199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 19957年6月1;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它规定了参加协定的国家採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供商标注册用。
另外,我国还是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的《关于积体电路智慧财产权保护条例》的首批签字国。但由于美、日等已开发国家的反对,该条例迄今尚未生效。 1994年4月、,我国还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的英文名称叫“Know-how”,意为“知道如何製造”。它有许多中文名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还有直译成“诺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称是“专有技术”。
所谓专有技术是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专有技术可以是产品的构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构思,但它在不少方面与专利技术不同。(1)专利技术必须是可以通过语言来传授的,专有技术虽也须是可以传授的,但它未必都是可言传的,有些只能通过“身教”才能传授。(2)专有技术是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而专利技术是公开技术。(3)专有技术没有专门法律保护,所以它不属于智慧财产权。(4)专利技术是被专利档案固定了的静态技术,而专有技术则是富于变化的动态技术。(5)专利技术受保护或被垄断的期限是有限的(最多20年),而专有技术是靠保密而垄断的,因而它被垄断的期限是不定的。
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也露耍法律的保护。在实际中,专有技术是援引契约法、防止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的。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採用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契约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係的法律档案。它的形式往往是与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如许可契约、技术服务和谘询契约、合作生产契约、设备契约等。其中许可契约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技术服务和谘询契约也比较典型和广为採用。因此,这里仅介绍这两种契约形式。
许可契约
许可契约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智慧财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定。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契约、排他许可契约、普通许可契约、可转让许可契约、交叉许可契约等类型。根据其契约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契约、商标许可契约和专有技术许可契约等类型。
许可契约由于类型不同,其契约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种许可契约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
(l)契约名称和编号。契约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契约的内容、性质和特徵。例如“××专利许可契约”。契约编号是识别契约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
- 销售额或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价款支付。三是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即当契约生效或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逐年提成费用。
- 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契约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契约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契约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是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鑒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以规定。
- 许可契约中还有“索赔、不可抗力、税费、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契约期限、文字及签字,契约附属档案等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与一般商品买卖契约大同小异,故此不再赘述。
各种许可契约的特殊条款是根据契约标的具体特点所须规定的条款。
专利许可契约的特殊条款包括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等。
专利条款。该条款要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若属正在申请的专利,则要在契约中订明将来双方的权力义务如何随申请结果而变化,等等。 专利保持有效条款。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按年交纳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因此,在契约中一般应规定:许可方有义务依法交纳年费以维持所转让专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则契约将因此而解除。 在专利许可契约中还应列有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侵权及其处理条款等等。
商标许可契约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徵,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
专有技术许可契约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定,保密和考核验收条款。初期保密协定主要是在进行技术谈判时双方所达成的保密协定,保证在技贸契约未达成的情况下,受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供方那里获得的一切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条款则是在双方达成交易订人契约中的关于保密责任、措施等规定。
技术服务和谘询契约:但一般来说,技术服务和谘询契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谘询费;按时接受对方的工作成果。服务方要尽最大努力为对方服务;及时提出报告;适时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为对方保密,等等。
- 技术服务契约的保证和担保等都要在契约中订明。
基本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採用的方式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谘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以及含有智慧财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
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智慧财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契约,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契约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製造或销售契约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许可贸易按其标的内容可分为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体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等形式。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项内容,如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
许可贸易实际上是一种许可方用授权的形式向被许可方转让技术使用权同时也让度一定市场的贸易行为。根据其授权程度大小,许可贸易可分为如下五种形式;(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所以这种许可的技术使用费是最高的。(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它是指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排他许可是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许可方。(3)普通许可。它是指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被许可方该允许使用转让的技术和许可方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之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许可权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4)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它是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契约规定的地域内,将其被许可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这种可转让许可的授权。(5)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它是指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智慧财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这种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髮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许可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技术贸易方式。
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是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誌、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或经验等全盘地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由后一企业(被特许人)向前一企业(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的技术贸易行为。
特许专营的受方与供方经营的行业,生产和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的商号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誌)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门面装演、用具、职工的工作服、产品的製作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样。例如,美国的麦克唐纳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几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同美国一样,所生产和销售的汉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样。
特许专营类似许可,但它的特许方和一般的许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对方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其符合特许方的要求。因为全盘转让,特别是商号、商标(服务标誌)的转让关係到他自己的声誉。
特许专营的被特许方与特许方之间仅是一种买卖关係。各个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营的,被特许人的企业不是特许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特许入并不保证被特许人的企业一定能盈利,对其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特许专营是已开发国家的厂商进入开发中国家的一种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风险小,开发中国家的厂商也乐于接受。
服务和谘询
技术服务和谘询是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谘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託方的要求,就某一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託方提供高知识性服务,并由委託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技术服务和谘询的範围和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控制等。企业利用“外脑”或外部智囊机构,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可弥补自身技术力量的不足,减少失误,加速发展自己。我国“二汽”委託英国的工程谘询公司改进发动机燃烧室形腔设计,契约生效半年内就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技术服务和谘询与许可贸易不同。(1)许可贸易是以技术成果为交易对象的,而技术服务和谘询则是以技术性劳务为交易对象的。(2)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是被其垄断的新的独特的技术,这些技术属于智慧财产权或专有技术。而在技术服务和谘询中,服务方所提供的技术多是一般技术,即智慧财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许可贸易特别是专有技术许可中常含有技术服务和谘询(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的内容。而在技术服务和谘询活动小,也有提供服务的供方以其专利或专有技术完成其服务任务的。
许可贸易与技术谘询服务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两种基本的贸易方式,其他技术贸易形式一般都是这两种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的运用或是包含了这两种方式。
合作生产
对于合作生产,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技术贸易的角度来看,合作生产是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企业根据他们签订的契约,由一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契约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合作生产中的一方或各方拥有生产某种契约产品的特别技术,在合作生产过程中通过单向许可或双向的交叉许可的方式,可能再辅以一定的技术服务谘询,从而实现国际技术转让。
合作生产作为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技术贸易方式,实际上它只不过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产目的之上的许可贸易和技术服务谘询而已。这种技术贸易的目的与单纯的技术贸易不同,它是为各方的合作生产服务的。
设备买卖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在购买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时,有时也会含有智慧财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转让内容。这种设备买卖也属于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但是,单纯的设备买卖,即不含有智慧财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的买卖属于普通商品贸易,不是技术贸易。
含有智慧财产权利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其交易标的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硬体技术,即设备本身;二是软体技术,即设备中所含有的或与设备有关的技术知识。这些技术知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一般的技术知识,另一部分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这种设备的成交价格中不仅包括设备的生产成本和预得利润,而且也包括有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价值。在这种设备的买卖契约中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条款以及技术服务和谘询条款。
这种方式的技术转让在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的技术贸易中 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也常用于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种情形外,许可贸易的做法还常出现在补偿贸易中,一方提供的设备中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该方以设备出口和技术许可的综合方式向对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以该项设备生产的产 品或其他产品补偿其技术和设备的价款。许可贸易的做法也常出现在合资经营方式中。或者拥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一方直接转让其技术,实行技术作价入股;或经过许可方式获得他人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一方,经技术产权方的允许后,以分许可的方式向合资企业进行技术的再转让。
核验收条款
考核验收条款。技术贸易的“交货”过程,实际上是供方向受方传递和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过程。其中除移交技术资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传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货”。“交货”是否完成?所交之“货”是否符合契约要求?在技术贸易中这些问题只能用考核契约产品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考核验收条款中,必须订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準、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技术服务和谘询也是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技术贸易方式,由于其内容、範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其契约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案例
- 案例讨论:据商务部统计,自1999年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我国累计引进技术近5万项,契约总金额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技术费达623亿美元,占契约金额的57.6%。2005年,我国为技术引进所支出的技术费达118.3亿美元,占技术引进契约总金额的62.3%,比1999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企业“重设备轻技术”的技术引进观念已得到转变,软技术在我技术引进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引进技术的质量明显改善。请问,我国在进行技术贸易的过程中,在稳步提高数量的同时,应如何逐步提高引进技术的质量.
答案要点:
(1)当代经济竞争,已从资本实力转向技术实力,技术进步和创新是产业升级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我国引进外资的核心。
(2)我国要注重技术引进的同时,还要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
(3)日本走过的“技术引进 —— 消化仿造 —— 技术创新 —— 技术出口”的发展道路,值得我们的借鉴。
(4)要着重于提高引进技术的质量,最佳化产业结构,应大力引进深加工工业和技术密集型项目,如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工业设备、医药、建材等。努力实现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项目转移,改变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案例讨论: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培训日益增多,这些合作研究与培训涉及的问题领域包括:全球环境问题、区域环境问题、针对某一行业的环境保护技术和针对某种污染源控制的专项治理技术,对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膜-生物反应器是一类具有良好套用前景的新型废水处理技术。1996年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与日本三菱公司确定开展对膜-生物反应器的合作研究。该研究指在运用膜技术开发一种适合中国废水水质特点和经济条件的新型废水处理设备。合作研究由日本三菱公司提供膜组件,由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实施研究。研究经费由双方共同筹措,研究成果由合作双方共有。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对膜-生物反应器的原理、反应器的结构、膜-生物反应器的运行过程中膜面堵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双方科学家在研究中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召开了膜-生物反应器的国际研讨会。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中试研究,取得了设计生产装置的基本参数。已设计出生产规模的膜-生物反应器,并在医院污水处理中套用,为膜-生物反应器在中国的推广套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评析:
成功经验表明,开展国际合作将有力地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意识和技术水平,更加有利于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和国际合作关係的建立,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