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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2020-05-27 02:16:56) 百科综合

鹹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鹹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及《鹹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鹹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安排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间对承担我市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的成员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各县市区、市级部门等成员单位对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任务和水资源管理量化指标的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及标準见附属档案。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县市区考核:定性考核指标(40分),考核是否完成各项任务及任务完成程度;定量性考核指标(60分),考核是否完成用水总量控制、单位GDP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数等十项综合指标。
市级各部门考核:考核满分100分,每个任务分数(标準分)为该任务占总任务的百分数乘以100。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程式
第六条 考核採取自查自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第七条 考核程式。
(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形式报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把平时检查情况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成员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打分、汇总、得出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 惩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总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单位,县市区、市级部门各取前三名,分别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九条 奖励分三个等次,一、二、三等奖各一名。
第十条 奖励方式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因人为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年份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造成的指标未完成,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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