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6号),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9个县(市、区)。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经贸委等单位的领导组成;下设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材料覆核、现场抽查和情况汇总等工作;考核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水资源处。
三、考核内容
1、定性考核指标: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基础工作等4项。
2、定量考核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渠系水利用係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重複利用率、人均生活综合用水量、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水功能区达标率、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节水示範项目、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高校、节水型灌区、节水型社(小)区、节水型城市建设等到15项。
四、考核方法
按照现场考核和市有关部门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场考核採取听汇报、查资料和抽查现场的方式;日常考核主要根据市有关部门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确定。
计分方法:基本分值为100分。节水工作有重大创新、超额完成市下达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公开发表节水论文或参加市以上节水学术交流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分,但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具体计分方法见《盐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标準》,每年可根据工作内容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五、考核程式
1、各地对照考核标準,对上一年度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分,于1月20日前报市考核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水资源处)。
2、市考核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分别对各地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进行覆核,并对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3、市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报告、现场考核和平时考核情况,确定各地最终得分和排名位次,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市水资源工作会议上公布。
六、考核奖惩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等次。得分居前4名且得分在85分以上的县(市、区),评为“优秀”等次;得分居后3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评为“一般”等次;其他为“良好”等次。对“优秀”等次的,授予“年度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先进集体”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安排省、市级节水技改示範项目;对“一般”等次的,在适当範围内予以通报。
七、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水利局负责解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后在全市水资源工作会议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