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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

(2020-05-12 14:55:16) 百科综合

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

为规範有序用电停限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电力管理办法
  • 外文名:dianliguanlibanfa
正文
一、有序用电方案限电措施的执行
(一)电力供需出现缺口,须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的,由当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根据缺口情况确定错避峰负荷,按本地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分解落实到具体用电企业。并提前24小时将相关情况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电网企业应提前一天,将限电负荷、时间,通过电话或简讯等方式通知相关用电企业。
(三)用电企业接到有序用电通知后,应合理安排生产,严格按通知要求,控制用电负荷。
(四)电力供需缺口消除后,电网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用电企业恢复用电。
二、违反有序用电方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用电企业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期间,根据负荷管理系统或调度SCADA系统的记录,实际持续用电负荷连续30分钟及以上超过允许最大用电负荷5%的,属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每30分钟计为1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用电企业在一日内,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在2次及以下的,经供电企业电话或简讯等方式通知后,用电企业已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理。
(三)用电企业在一日内,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在3次及以上的,属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下达
《整改通知书》(
式样见附属档案1),同时有序用电执行时间增加3天。
(四)用电企业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时间之后,再次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下达《停电通知书》(式样见附属档案2),并自《停电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中止供电3天,同时有序用电执行时间再增加3天。
(五)用电企业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严重危害电网生产安全的,供电企业可採取临时性强制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有序用电方案限电措施监督
(一)各级供电部门应实时监控和记录保存用电企业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对于扰乱供用电秩序的,应通过简讯等方式告知,督促立即整改。
(二)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应及时将上一日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报同级经信部门和所在市供电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应汇总情况后,报同级经信委。
(三)各级经信部门应按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的企业,做出处理决定。
四、其他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
附属档案:1.整改通知书(式样)
2.中止供电通知书(式样)
附属档案1
整改(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通知书(式样)
(企业):
你单位201X年 月 日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超过有序用电方案最大允许用电负荷 千瓦,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次数达3次及以上,根据《浙江省停限电管理办法》,属于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现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浙江省停限电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理如下:
一、责成你单位于201X年 月 日零时前停止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严格按下达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二、你单位执行有序用电时间增加3天,具体日期为 。
三、若在201年 月 日零时后,你单位再次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将依法中止供电。
四、你单位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五、本通知由 经信委(局)会同 供电公司在201X年 月 日前负责送达。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签名盖章): 日期:
附属档案2
(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中止供电通知书(式样)
(企业):
你单位201X年 月 日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超过有序用电方案最大允许用电负荷 千瓦,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再次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现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浙江省停限电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理如下:
一、自于201X年 月 日10时起,至201X年 月 日10时止,由 供电公司实施中止供电3天。
二、你单位执行有序用电时间,再行增加3天,具体日期为 。
三、你单位严重扰乱供用电秩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四、本通知由 经信委(局)会同 供电公司,在201X年 月 日前负责送达。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收(签名盖章): 日期:
附属档案2
起草说明
一、调研论证情况
(一)必要性
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供用电秩序正常,必须採取有序用电措施,经信部门、供电企业将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对用电企业採取限电乃至停电措施,以保持电力供需实时平衡。为规範有序用电工作中的停限电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可行性
目前,《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已对有序用电停限电措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产生了一些好的做法。制定系统性、规範性的停限电管理办法,条件已成熟。
(三)法定职责依据
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目前,国家就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尚无具体规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规範经信部门、供电企业因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对企业採取限电、停电措施的行为,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档案涉法内容及依据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浙江省有序用电停限电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用电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三)擅自超过计画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三)《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电。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四)《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简讯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式停止供电。”
四、起草情况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以往全省有序用电工作实践经验,并参照了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关于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浙经信电力〔2010〕374号)中,有关高耗能电力用户违反有序用电行为的界定、监督、处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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