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13年税法》是美国最终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法。美国早在南北战争 (公元1861—1865年) 期间,为筹措军费,1861年曾对800美元以上的年所得徵收3%的个人所得税; 次年规定,对超过10,000美元年所得,税率提高到5 %。此税法在1872年终于废止。
1913年,美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通过,国会有权对所得徵税,且不必考虑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问题,还把“所得”明确为任何来源之所得。同年底,在威尔逊总统(公元1913~1921年在位) 支持下,国会通过了修正宪法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税率为1~7%,年收入3,000美元以上至20,000美元以下,为最低税率1%; 年收入超过20,000美元部分,逐渐加征1~6%的附加所得税; 最高税率7%,仅适用于超过500,000美元的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