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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020-06-24 03:48:09) 百科综合

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014年10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温政办〔2014〕129号印发《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分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事故报告制度、处置工作程式、综合保障、附则6部分,由温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温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温政办〔2006〕10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印发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温政办〔2014〕129号
  • 印发时间:2014年10月20日
  • 施行时间:2014年10月20日

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4〕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

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1)建立健全本市处置严重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严重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1.3 适用範围
本预案适用的严重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5人以上死亡的;
2.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
3.境内路段因颱风、暴雨、浓雾、塌方、土石流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连续引发交通事故的;
4.导致省(部)级以上领导或重要外宾伤亡的;
5.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急需联合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市政府成立市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工作联繫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救援;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并按规定上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统一部署事件的信息发布、新闻报导及其它重要事项。
(2)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在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安(分)局、安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任务,同时具体负责事故的现场处理、伤员抢救、排险、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4)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护组、现场安全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宣传报导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
①事故处理组:由县(市、区)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②医疗救护组: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伤员医疗救护。
③安全保卫组:由县(市、区)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确保整个施救路线畅通,防止发生打、砸、抢和群体性闹事。
④通讯联络组: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公安局、通讯运营公司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在现场通讯没有和能力不足的条件下,架设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保障现场通讯畅通。
⑤宣传报导组:由县(市、区)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公安局、报社、电视台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根据事故处置总指挥的命令,统一口径,发布信息、通报情况。
⑥后勤保障组: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公安、卫生、交通、供电、供水、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调集处置事故所需紧急物资,妥善安排参加事故处置人员和伤员的饮食、休息,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⑦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县(市、区)公安(分)局、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和辖区乡镇(街道)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妥善处理死者后事,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的安抚、赔偿工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2.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处置进行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民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等。
(2)市安监局:协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做好事故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倒查。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道路的抢险抢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
(4)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市政道路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组织搭建用于处置事故使用的临时建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排险物资器具和人员。
(5)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城市道路、路灯、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排险物资器具与人员,确保道路畅通。
(6)市卫生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7)温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打捞事故落水人员、车辆,提供水路交通工具。
(8)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及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9)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指导对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的控制工作,以及指导现场遗留危险化学品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10)市气象局:及时提供事故现场以及周边範围的天气情况。
(11)温州电力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电力设施抢修,排除电力设施遗留的安全隐患。
(12)市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13)市外办:协助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14)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导工作。
(15)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和配合调查事故责任等工作。
(16)温州军分区、武警温州市支队: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排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17)温州保监分局:负责监督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机动车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18)市财政局:负责将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和演练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市、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 事故报告制度
3.1 报告工作程式
(1)最先接到报警的属(当)地交警部门或公安其他部门,问明事故初步情况后,立即向本县(市、区)交警大队和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由交警大队和公安指挥中心向安监局(12350)及相关领导报告;
(2)县(市、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值班室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公安(分)局领导汇报情况;辖区交警大队负责向市交警支队报告;
(3)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领导;市交警支队负责向省公安厅交管局报告;
(4)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和事故发生情况,指令各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3.2 报告内容要求
(1)报告应简明、扼要。要求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影响;
(2)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遇颱风、暴雨、及暴雨引起的土石流或山体滑坡、高温、乾旱、大雪、冰雹、地震、浓雾等恶劣气象及其他灾害引发的交通事故,还应报告现场环境危害情况;
(3)遇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的事件,还应报告参加闹事与围观民众的大概人数、现场治安秩序、道路交通中断和堵塞等情况,及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影响;
(4)请求支援、指示内容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要有针对性、合理性;
(5)其他确需报告的情况。
4 处置工作程式
4.1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分)局各部门接到报警,问明初步情况后,应立即就近组织必要警力赶赴现场救援,同时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根据情况,应立即指令就近交警、医疗急救、消防、派出所、治安等部门和要求事故处置专家赶赴现场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内开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
(2)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採取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排除危险、管制交通、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人、维护现场秩序等措施。
(3)前往处置的交警应该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安全防护器材等必需装备。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放置警示器材,指挥或者引导车辆、行人绕行。遇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遇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事故,还应根据现场情况採取紧急疏散周围人员和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4)确认肇事人后,视情况对肇事人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肇事驾驶人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逸的,确定肇事车辆逃跑路线和方向,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5)辖区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后果和现场情况,组织必要的增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处置,确保整个施救路线的畅通,并及时向县(市、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6)县(市、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根据辖区交警部门现场处置反馈情况,加派相关警种救援力量前往现场;同时报告上级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和协调跨部门、跨辖区支援。
(7)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根据案情和县(市、区)公安(分)局的请求,立即组织市交警、治安、通讯、后勤、消防、武警等相关警种人员前往事故发生地支援、协助、指导事故处置。
4.2 具体处置
(1)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的,要在事故发生地前沿设立临时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即时召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和下设具体职能小组负责人研究、部署具体处置方案,确定参加处置的各小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2)按既定处置方案,参加处置的各小组、部门立即开展事故救援、维护秩序、调查取证、医疗救护、善后处理、消除遗留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根据处置情况变化,由总指挥部及时决定调整处置方案。
4.3 事故情况通报和宣传报导
(1)事故基本情况及事故直接原因调查进展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口径,经事故处置总指挥同意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和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责任倒查情况由事故责任调查组研究同意后发布。
(2)及时宣传报导事故处置中涌现的先进事迹。
4.4 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交通肇事人的法律责任。
(2)需要进行行政问责调查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部门、市监察局和工会等部门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并应当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
(3)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採取切实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民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期限、报告提交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许可权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5 综合保障
5.1 市救援力量与器材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大客车、大货车、大吊车,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的设备。
(2)市公安局:事故勘查设备、应急救援车辆、指挥车、快艇、通讯器材、防暴装备、野外扎营装备。
(3)温州海事局:海巡艇。
(4)温州电力局:发电(机)车、架设临时电力线路的物资与设备。
(5)市民政局:尸体运输车。
(6)市城投集团:推土机、铲车、挖掘机、装载机、吊车、搭建临时建筑的设备和物资。
(7)市公用集团:供水、供气、排水排险器具。
(8)市公安消防局:金属切割机、液压破拆工具组、支撑套具、灭火器材、强光照明器材、空(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装备。
(9)温州军分区、武警温州市支队:应急救援车辆、防暴装备、冲锋舟、通讯设备、野外露营装备。
(10)市卫生局:救护车、现场急救和消杀防疫设备物资。
5.2 组织纪律保障
(1)参加处置严重交通事故的全体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和应急指挥部、事故处置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要求开展工作,应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灵活机动。当预案内容与应急总指挥和事故处置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不符时,以应急总指挥和事故处置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为準。
(2)参加共同处置的各单位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提前预备好参加救援的人员力量和设备器材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器材状态完好和通讯畅通,做到招之即来,来则能战。必须严格按照预案和事故处置总指挥、事故处置指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尽职尽责,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处置任务。
(3)所有参加处置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加强配合,做到协调一致,服从大局,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处置措施顺利实施。
(4)对因违反预案或命令造成处置工作陷入被动或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全市处置严重交通事故应急準备和回响的工作文本,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意见。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特别是学校、社区要把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本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1次。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温政办〔200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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