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三原入室抢劫杀害老师母女案是2010年7月26日三原县新中医院家属院发生一起兇杀案,35岁的中学老师刘长青和她年仅8岁的女儿被人兇残地杀死在家中。7个小时后,三原警方将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晨和张鑫抓捕归案。令人惊讶的是,这两人竟都是刘长青曾经教过的学生,其中陈晨案发时还租住在刘长青家隔壁。
法庭经调查显示,两人只因“缺钱花”,便预谋对刘老师实施抢劫。当天作案时,二人先以“借水”为由进入刘长青家,在返回过程中偷偷将刘长青家防盗门锁舌压进锁内,使防盗门无法正常关闭。下午4时许,二人再次悄悄进入刘长青家,随后张鑫将在里屋上网的刘长青连刺24刀,而陈晨对自己平时熟悉的小妹妹下了毒手。在疯狂将刘老师母女杀害后,两人抢走了一个钱包,内有350元现金和几张银行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7.26三原入室抢劫杀害老师母女案
- 时间:2010年7月26日
- 地点:三原
- 事件:入室抢劫杀害老师母女
事情经过
杀害老师母女 抢走350元现金
2010年7月26日,三原县新中医院家属院,35岁的中学老师刘长青和8岁的女儿被杀死在家中。事发7个小时后,三原警方将陈晨和张鑫(均为1992年出生)抓捕归案,令人惊讶的是,这两人竟都是刘长青曾经教过的学生,其中
据检察机关认定,2010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陈晨和张鑫在一起闲聊时,张鑫因自己没有钱花,和陈晨预谋抢劫作案。

2010年7月25日,陈晨在张鑫家玩时,两人先后两次商量抢劫作案,陈晨购买了作案的刀具,张鑫準备了钢管。
7月25日晚,两人在三原县城準备抢劫,但未找到作案对象。次日中午,经过商量,将目标定为陈晨的邻居也是他们昔日的老师刘长青。
陈晨以借水为由3次进入刘长青家观察情况,并在最后一次出门时将防盗门锁舌压进锁内,使防盗门无法正常关闭,随后,两人商量由张鑫对付刘长青,陈晨对付其女儿。杀人后,实施抢劫。
26日下午4时许,陈晨、张鑫持刀进入刘长青家。张鑫持刀进入书房内,趁刘长青正在上网毫无防备,在其身上连刺数刀。另一旁的陈晨进入客厅,趁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刘长青8岁的女儿不备,持刀将其刺死在沙发上。
刘长青受伤后在房内叫喊,张鑫让陈晨在其身上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杀人后,张鑫让陈晨在刘长青及其女身上泼水,企图毁灭作案痕迹。张鑫将餐桌上装有300元现金及银行卡的钱包拿走,用钥匙将刘长青家门反锁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先后将他们抓获。
陈晨案发时还租住在刘长青家隔壁。
调查显示,陈晨和张鑫两人因缺钱花,预谋抢劫昔日的老师。两人以借水为由进入刘老师家,离开时偷偷将其防盗门锁舌压进锁内,使防盗门无法正常关闭。随后二人再次悄悄进入刘老师家,张鑫连刺刘老师24刀,而陈晨对平时熟悉的老师女儿下了毒手。随后两人抢走了刘老师钱包,内有350元现金和几张银行卡。
审判经过
2011年11月14日,鹹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死刑,二人不服判决抗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核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鹹阳重审。
2013年5月15日,鹹阳市中院开庭重审该案,法庭上控辩双方除重新提交案件证据外,还就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张鑫是否成年,以及陈晨案发后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进行了辩论。张、陈两人在作案情陈述时,虽然对案情具体情节均供认不讳,但对双方谁提议实施抢劫杀人却相互推诿。
法庭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鑫、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採取杀人灭口手段入户劫取财物,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两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应依法予以严惩,2013年12月25日再次依法判处二人死刑。在宣判后,张鑫、陈晨均不服,再次提出抗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在法院两次审理过程中,张鑫的父亲张某为了使其子张鑫免于死刑,唆使李某等3人为张鑫提供虚假年龄证明,以证明张鑫作案时未满18周岁,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2013年10月被三原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6月20日上午10时许,鹹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在鹹阳市将罪犯张鑫、陈晨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两被告人相互推诿
昨日上午,鹹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聚集上百位村民,有的是受害者的亲朋,更多的是关心这起抢劫杀人案件的村民。他们对省高院发还重审结果表示不解。
10时许,维持好庭审在场人员的秩序后,法官宣布开庭。铁链锁住双脚,“哐哐”碰撞地面,戴着手铐,架着近视眼镜的陈晨和张鑫在法警的押解下,低垂着头,走进法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二被告人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随后,法官首先对陈晨进行审讯,张鑫被带离法庭。
“有没有新的要陈述的观点?”法官问。
“有。自己本身不同意,后来张鑫劝我,我们后来喝了点酒。”陈晨答。
“你捅死小孩后,又将已经受伤的刘长青杀害。”检察官指控陈晨行为恶劣。
“自己持刀先捅的小孩,后来张鑫让我再捅的(刘长青)。”陈晨辩解。
“抢劫是谁先提出的?”辩护律师问。
“是张鑫。”一系列询问过后,陈晨被带离,轮到张鑫被审问。
“你们是谁先提出要抢劫刘长青的?”辩护律师问。
“是陈晨提出抢刘家的。”张鑫答。
随后,他还说自己捅完人后,人没死,也没有指示陈晨灭口。
其间,张鑫还说自己在三原公安局刑警大队曾遭到刑讯逼供。
同时,被告人张鑫的辩护律师还对张鑫的实际年龄做出辩解,认为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阴曆生日,换算成公曆,则张鑫犯罪时应属于未成年。
法庭上,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受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进行了相对辩论。
公诉人阐述公诉意见时,在场的受害者家属几度失声痛哭。二被告人也表示后悔,愿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作为受害者亲属,我们现在不要民事赔偿,只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判决,让两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刘长青的姐姐说。
历经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待合议庭合议,择日宣判。
审判结果
家属:快4年了,可以画个句号了
2011年11月14日,鹹阳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死刑,二人抗诉。2013年12月25日,鹹阳市中院重审后再次判处二人死刑。二人再抗诉,被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其间,张鑫的父亲张某为使儿子免于死刑,唆使李某等3人为儿子提供虚假年龄证明,以证明张鑫作案时未满18周岁,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2013年10月被三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经查两人作案时都刚满18岁。
昨日上午10时许,鹹阳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在鹹阳市将罪犯张鑫、陈晨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鑫、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採取杀人灭口手段入户劫取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鑫、陈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鑫、陈晨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张鑫归案后至一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差,陈晨认罪态度一般,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严惩。
最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鑫、陈晨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丧葬费等总计人民币32293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陈晨、张鑫不服一审判决,后抗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还鹹阳市中院重审。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繫到被害人刘老师的爱人郑先生,“法院并没有通知我们二人今天(20日)执行死刑,不过这也算是迟到的正义吧,无论对生者还是死者都算是一个安慰。”郑先生说,“从案发到现在,快4年了,事情也算是可以画个句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