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温政办〔2014〕145号印发《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分总则、机构与职责、突发事件等级、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应急回响、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8章39条,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政办〔2012〕192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印发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温政办〔2014〕145号
- 印发时间:2014年12月25日
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4〕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急预案
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民间融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金融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修订。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投资公司、谘询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四条 适用範围
(一)因国内、省内、周边市(县)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等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提高防範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採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市金融办、市人行与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地方金融组织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防範和处置工作。对因大规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欺引发的突发事件,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风险处置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2号)确定的分工职责进行处置。
(四)属地管理。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範和处置工作。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六)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繫工作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农业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武警温州市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职责:启动、终止应急回响;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第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视情设立专家谘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谘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职责。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审判;及时依法审理和执行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二)市检察院负责金融案件专业办理;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三)市委宣传部根据《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闢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和网际网路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
(四)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五)市财政局对市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六)市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法务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七)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证券期货行业的协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处理职责範围内的事项。
(八)市人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範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九)温州银监分局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範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十)温州保监分局对通报的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我市保险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职责範围内的事项。
(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工商登记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十二)武警温州支队负责制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及时启动本县(市、区)、功能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十四)温州仲裁委员会负责金融仲裁院金融纠纷仲裁,第一时间化解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金融纠纷。
(十五)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第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範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第十二条 一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事件:具有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内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二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事件:对多个县(市、区)、功能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所涉及县(市、区)、功能区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三级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事件:所涉及县(市、区)、功能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市、区)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测,及时向市金融办、市人行和温州银监分局和温州保监分局等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和温州保监分局等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蹤、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同时应按季向市政府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金融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 市金融办协调、指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各县(市、区)、功能区相关组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同级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管委会及同级人民银行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金融办(市金融局)、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和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範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採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採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五章 应急回响
第二十一条 一级回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採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时报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各应急成员单位、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範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召开应急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谘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谘询组参加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範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採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採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準备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準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準备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申请地方性财政资金救助。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各应急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一)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和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工作。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藉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当机构丧失从外部拆藉资金的能力时,应按照突发事件机构的性质採取针对性的资金救助措施,如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準备金或紧急再贷款救助等;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二)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及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地方财力,对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救助。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三)市人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有关处置工作。对经批准动用存款準备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用存款準备金的有关手续;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髮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四)市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作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或协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防範突发事件工作。对需要採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监管职责和许可权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五)市财政局。确保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六)市委宣传部。在突发事件中指导、协助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七)市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立案侦察,并採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对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市检察院。通过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
(十)市法院。通过温州金融审判庭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审理和处置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金融案件,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
(十一)温州仲裁委员会。通过金融仲裁院,按照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化解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金融纠纷。
(十二)武警温州支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武警部队视情派出警力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十三)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启动相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回响。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共同协商採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县(市、区)政府、功能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报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一级时,按一级回响程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三级回响。由事件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和成员单位启动预案,採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二级时,按二级回响程式处置。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善后工作。按分级回响程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发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各级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同时抄送相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範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人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温州银监分局依法检查贷款损失等情况;温州保监分局依法检查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繫;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準确,不得延误。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路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体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关键岗位,至少有两名预备人员可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原则上每2年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1次,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并送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政办〔2012〕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