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简称:边防部队,英文:CAPF Border Defence Force)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
公安边防部队实行人民警察编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边防总队,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设边防派出所,内地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主要干道上设边防公安检查站,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大队,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
- 外文名:CAPF Border Defence Force
- 别称:公安边防部队
- 隶属:公安部
- 体制:人民警察编制
- 部队职责: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
- 机构:设边防管理局
历史背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担任边防检查任务,归各省公安厅边防局领导。

1952年1月,边防系统划归军队建制,列入大行政区公安部队所属公安师序列,接受领导。
1955年组建公安军后,边防检查站、边防团列入公安军序列。
1957年撤销公安军后,边防检查站、边防团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序列,由省军区兼省公安部队司令部领导。
1959年1月,公安部队撤销,集体转业改为地方职业制民警,边防检查站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建制。公安部队中负责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9000人(均属于非边防战斗任务单位)转业为地方公安机关所属的职业制人民武装警察。
1961年底,地方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恢复组建现役制的垂直管理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3年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边防检查站列入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序列。
1966年,公安部队番号撤销,其所属建制和任务全部移交人民解放军,边防检查站隶属由各公安总队改编的各省军区独立步兵师建制。(北京边防检查站隶属北京卫戍区警卫二师司令部领导)。
1973年9月全国边防改制为人民武装警察,保留现役制,归各级公安机关管理、领导。边防检查站改为地方人民警察建制。
1974年12月,边防检查站恢复实行现役制,人员由人民警察转为人民武装警察,隶属省公安局边防局领导。(当时不称省公安厅)
1983年全国边防部队划归各武警总队建制。
1987年,边防武警从武警总队中分离,划归各级公安机关领导。
1994年1月,重要城市边防检查站升格为副师级建制,改称边防检查总站。
1998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等九城市实行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覆》(国函〔1997〕76号),北京、上海、天津、海口、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的边防检查工作改编为职业制人民警察,分别设立副厅级的边防检查总站,归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垂直领导。
2001年4月,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依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和加强部队建设需要,将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由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加大了集中统一领导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对部队建设、边防工作的领导职责。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部队职责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组建于1951年,为现役建制,序列于武装警察部队,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重点打击沿海及海上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防辖区治安秩序,维护国家边防安全。其对边境管理区三类六种案件有刑事侦察权,其派出机构——边防派出所可以管理陆地人口户籍。边防部队是武警部队中战斗力仅次于内卫部队,而装备、待遇最好的部队。这支部队是武警部队中地方性较强的部队,原隶属于地方公安机关。
公安边防部队主要职责:
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
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
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
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
五是涉外边防合作;
六是防範、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製毒物品等案件。
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
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
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
五是涉外边防合作;
六是防範、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製毒物品等案件。
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边防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公安边防部队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为正军级,设局长、政委、副局长、副政委、副局级调研员等职务,内设机构有:
- 司令部:参谋长 副参谋长 办公室 边境管理处 边境检查处 情报侦察处 政策法规处 警务督察处 训练处 通信技术处 机要处 直政处
- 政治部:主任 副主任 秘书处 干部处 宣传处 纪检办公室 边防警察报
- 后勤部: 部长 副部长 财务处 军需卫生处 营房处 军械运输处 审计处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各地公安边防部队:
-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设边防局,也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直辖市、自治区)边防总队。省厅边防局为正师级。任务繁重的省边防局可高配副军级、授武警少将警衔。无边海防、无重要空港、河港口岸的内地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为正师级,负责当地机场、河道的出入境检查站。
- 沿边沿海的地市边防部队,为正团级。也称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直辖市、自治区)边防总队某某市边防支队。边防支队下设侦查队,由干部组成,担负边境涉毒、跨国拐卖人口等特定类别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省边防总队还可能辖若干数字序号的支队、数字序号的海警支队。省边防局在重要口岸设边境检查站,正团级。
- 沿边沿海县区公安局设边防大队,正营级或副团级。
- 全国沿边境线及沿海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基本上为公安边防现役建制,正营级,除担负公安派出所的正常的户籍、治安、刑侦等职能外,还担负边境管理任务。
公安边防部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边防总队30个,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110个,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20个。在开放口岸设现役边防检查站207个,在边境沿海地区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310个,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苏木)设边防派出所1691个,在边境主要通道、要道设边境检查站46个,在边境地区的重点地段、方向部署机动队113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