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是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办法
- 使用期限:2013—2020年
- 性质:地方法规
- 目的: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规划,是指在一定海域内,根据国家和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科学设计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评估、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区域统筹、产业统筹、资源与环境统筹、利用与储备统筹的原则,通过规划巨观调节海域使用规模和速度,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海,调整最佳化海洋产业结构,提高海域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蓝黄”两区发展规划、省和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本地海洋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第六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加强对规划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海域利用和各项用海活动必须符合海域使用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範围为沿海县(市、区)毗邻海域:向陆一侧以省政府批准确定的海岸线为界,向海一侧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外部边线为界,两侧以国务院批准的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为界。
第九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期限应当与“蓝黄”两区发展规划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相适应。本次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期限为2013—2020年。
第十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海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海域使用规划的定位和目标设定;
(四)海域空间布局和海岸线空间布局;
(五)海域使用重点领域和重点海域;
(六)海域使用时序安排;
(七)海域分区管制和海域整治修复要求;
(八)实施海域使用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九)需要纳入海域使用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级海域使用规划专家委员会,为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编制、评审和修编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政府领导牵头、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协助,负责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编制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徵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水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应当按照《山东省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编制指南》等有关标準和技术规範的要求编制,採用符合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託具备乙级以上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报送审批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文本、登记表、图集、编制说明和专题研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论证审查意见;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县级海域使用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论证审查意见。未通过论证审查的,不得报批。
评审专家应当从县级海域使用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择。
第二十条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经批准的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成果应向社会公开展示,数据录入山东省海域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章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评估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可以开展一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託技术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一般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不涉及一级类、只涉及二级类海域使用类型的调整。重大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涉及一级类海域使用类型的调整。
经省政府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域使用规划的,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档案修改海域使用规划。
第二十四条 修改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属于重大修改的,应当进行论证和评审,作为批准修改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中,所有规划区及其环境保护要求应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修编时应当与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项目应当符合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应当明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县级海域使用规划。
对于不符合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用海项目的申请不予批准,受理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批准立项的海域使用项目,与县级海域使用规划不符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重新选址的意见。
对于符合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的用海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标準严格限制围填海规模,集约用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区的监视监测,防止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规划编制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加强规划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等管理制度。归档材料包括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成果和规划管理材料。规划管理材料是指与县级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审批、评估和修改等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查询申请给予海域使用申请人、利益相关人查询经批准的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查询内容包括县级海域使用规划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不能当场查询的,应在5日内提供查询。
第三十一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海域审批权的,应当编制海域使用规划;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岸线较短、海域面积较少的县(市),可以由设区的市统一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