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拥有团体会员160余家。协会设有积体电路、通信、金融三个专业委员会和软体专业委员会(筹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
- 成立时间:1998年
- 分类:积体电路、通信、金融专业委员会
-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900号A112室
协会概况
协会以"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投资环境服务、为科技创新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政策和信息谘询、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人才培训。建立了会员单位信息、技术市场、市场网路,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开发、产品更新、智慧财产权保护及人才、设备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繫、沟通,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信息谘询;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交流;开展经济、技术、人才等方面培训等。协会出版《今日漕河泾》报,编辑《政策法规信息》(电子版)。
[会长] 王志洪
[秘书长] 夏家英
[联繫人] 王安生
协会章程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了更好地开展开发区内各项工作,开发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织成立具备法人条件和资格的社会团体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协会”)。
第二条 “开发区协会”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开发区建设发展和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区内各单位的共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加快和促进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区内各企业单位的发展,加强开发区及企业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为上海的科技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开发区协会”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AOHEJING HITECH PARK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简称为CPEA。
第五条 “开发区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
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开发区协会”应从开发区建设的实际和各会员单位的利益出发,共同商讨漕河泾开发区在发展和建设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为不断最佳化漕河泾开发区的投资环境,积极、及时向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建立由会员单位组成的信息、技术、市场网路,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开发、产品更新、协作配套、智慧财产权保护以及人才、设备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繫,经常沟通有关政策和信息,促进开发区投资环境的完善,为会员单位和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排忧解难,提供有效的帮助和谘询。
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与国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外科学园区、高技术工业园区以及国内外企业、专业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交流,以招商引资、信息交流、人才培养、贸易合作、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服务,并成为会员单位对外联络的视窗和桥樑。
第十条组织开发区内单位,开展必要的经济、技术、智慧财产权管理、人才培训,努力提高开发区员工的人才素质。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漕河泾开发区通讯》等有关刊物。
第十二条 “开发区协会”的业务範围:政策和信息谘询;经济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人才培训;投资促进等。
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三条 “开发区协会”是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内的民间社会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凡漕河泾开发区区域内及区外有关服务单位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承认本协会章程,参加活动,承担义务者,均可入会,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第十四条 对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由开发区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协会”会员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出的经济、技术、贸易、协作、智慧财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四)通过协会寻求投资、协作、销售、配套生产、外贸和引进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伙伴;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六条 “开发区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为协会组织各项相关的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会员单位之间互相帮助、互通信息、互利合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提出申明。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决议,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第十八条 “开发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开发区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开发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开发区协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开发区协会”。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任免领导成员;
(三)决定下属机构的设定和撤消,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五)批准吸收或取消会员会籍;
(六)听取、审查和批准秘书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和工作计画;
(七)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理事会可邀请若干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协会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并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聘用。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协会”可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检备案。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负责人任免由理事会决定或批准,其活动受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开发区协会”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决议终止的最高权利机构的会议除外),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
(二)政府、单位、个人资助,捐赠;
(三)谘询服务收入;
(四)技术开发转让收入;
(五)劳务收入;
(六)出版刊物收入;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协会”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设定独立帐户,建立和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每年向会员单位公布财务帐目一次。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重大修改,应由理事会提出修改议案,并由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确认。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协会”如需终止其行为职责时,须由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过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协会即作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协会”自动终止后,必须按照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章程的规定,委託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并做好财产清算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其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