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兴宁商会成立于2011年12月25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东广州市兴宁商会
- 地区:广东
-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5日
- 举行地点:长隆国际大酒店
详细介绍
2011年12月25日下午,广东广州市兴宁商会成立庆典暨授牌仪式在长隆国际大酒店隆重举行。原广东省省委、宣传部部长黄浩先生;原省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萧耀堂先生;原广州空军装备部部长林绍兴将军;广州市政协副主席、民政局局长孙峰先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珠江先生等众多省、市领导出席了本次庆典。
在庆典上,广州市兴宁商会会长陈焕新先生做了精彩致辞,广州市政协副主席、民盟广州市委、广州市民政局局长孙峰先生宣读了广州市兴宁商会成立档案,并亲手将广州兴宁商会牌匾授予陈焕新会长。中央委员、广东省原省长黄华华、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都对商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发来贺信祝愿商会越办越好,同时向商会提出了殷切希望。兴宁商会执行会长廖思威、温友泉、陈紫彬在庆典上分别宣读了原省长黄华华、副省长刘志庚、兴宁市委市府的贺信。原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商会荣誉会长黄浩先生、全国政协委员、港澳知名慈善家刘宇新博士、兴宁市政协罗利娜主席、广东省客家商会常务副会长曾云枢先生等嘉宾也分别对商会成立表示了热烈祝贺及致辞。
据了解,目前在广东有近千家兴宁籍企业,广州市兴宁商会的会员单位已有200多家。作为介于广州和兴宁两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个自发性民间组强,广州兴宁商会承担着两地政府和企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所不能完成或不能高效完成的社会职能,它的创建即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商会的成立,为兴宁人在粤企业的未来发展开闢了一个新的天地。仪式上,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黄建先生现场向商会授信人民币10亿元,做为对广州市兴宁商会的鼎力支持,为商会会员企业的持续高速发展奠定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授牌仪式结束后,兴宁商会又为到场的各位领导及嘉宾献上了精彩绝伦、别具兴宁特色的文艺表演,载歌载舞的节目淋漓尽致地展现出了兴宁人努力拚搏,积极进取的精神,让在场的每下位观众都留下了深刻印像。广州市兴宁商会成立于2011年9月28日,现有企业会员单位289个。会长为兴宁市政协常委、兴宁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广州市华度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兴宁市焕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焕新先生。
担任兴宁商会副会长以上职位的领导人员有21人在兴宁市人大、政协、工商联;梅州市人大、政协、工商联;广州市天河区政协、民盟广州市委南沙区、广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分别任委员、常委、副主席、副会长、副主委。担任兴宁商会理事以上职位的112人均是2009年以前在广州市及广州市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会员企业主要涉及高科技、金融投资、电子产品、法律律师服务、纺织贸易、建筑设计建造、服装、五金、酒店餐饮、食品加工、酒店用品、物业管理、建材装饰、文教用品、医疗器械、商贸物流、机械製造、家具製造、製冷设备、化妆品、广告传媒、商品进出口、海关报关服务、保健美容、汽车修理等行业。
商会设立六个部门:秘书处、会员部、法律部、财务部、外联部、慈善部。
秘书处设办公室,商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业务範围包括开展谘询、培训、维权、贸易、科技、法律、融资等服务;举办各类展会;承办有关商贸活动等。
广州市兴宁商会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範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兴宁商会对会员郑重承诺:为广州兴宁两地经贸交流搭建新的合作平台,创立壮大会员的发展基地。
秉承客家人 “吃苦耐劳、艰苦创业、以诚待客、以义制利”的优良传统,树立“求真务实,求新思变、诚实守信、善谋实干”的兴宁人新形象。努力为会员解决生产、经营、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宣传兴宁建立新的视窗,为回报家乡、回报社会树立新的典範,为建立和谐幸福广东作出新的贡献。
广州市兴宁商会章程
2012年9月8日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广州市兴宁商会 。英文名称:Guangzhou Xing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兴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州市投资兴办,以自愿方式发起组成的、以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範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会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艺景路北约新街9号9楼。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协调在穗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係,促进交流与合作,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发挥桥樑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改进企业经营;
(一)协调在穗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係,促进交流与合作,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发挥桥樑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改进企业经营;
(三)增强法律观念,为会员提供法律谘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支持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商业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共同分享各类商业机会;
(五)共同拓展投融资渠道,联合会员共同参与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活动,促进经贸发展;
(六)加强会员与兴宁市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众团体等组织的联络与沟通,积极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组织会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扶贫济困,共襄善举。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商业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共同分享各类商业机会;
(五)共同拓展投融资渠道,联合会员共同参与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活动,促进经贸发展;
(六)加强会员与兴宁市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众团体等组织的联络与沟通,积极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组织会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扶贫济困,共襄善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以企业单位形式加入本会,各企业单位派1名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连续三年正常经营情况良好的工商企业,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1)兴宁籍人士为股东或投资人;(2)持有广州市(包括属下各区市)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企业代表的个人简历和照片;
(三)有一位以上会员推荐;
(四)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缴纳足额会费;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会名誉职务为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和顾问。商会换届后,原会长如未继续担任新一届商会会长职位,未有违法犯错,新一届商会成立时授予原会长为本商会的永远荣誉会长。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準:每四年为一届,会费标準如下:2000元/年,一年缴交一次;或四年8000元,一次缴交。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行使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按规定使用本会资产、设施和设备;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保守本会秘密;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八)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取消会员资格;
(二)按年缴费逾期未缴,或在一届届满后未按规定继续缴纳会费,经书面提醒后在30天内仍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收回会员证并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权给予除名,并取消会员资格:1、该会员因自身原因主动注销企业,或因触犯国家法律被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不能再正常从事经营活动。2、存在严重违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警告仍不改正,给本会带来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
(四)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所缴会费均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每个入会会员只能委派1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未能出席会议的会员,可通过书面授权的形式委託其他会员出席并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未能出席会议的会员,可通过书面授权的形式委託其他会员出席并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各项决定,均以会员大会决议案的书面形式,由全体监事签名,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各项决定,均以会员大会决议案的书面形式,由全体监事签名,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机构和职责规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机构和职责规定;
(四)决定本会领导的工作分工和职责範围;
(五)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画;
(六)审议会长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八)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九)审批季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决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一)审议会员退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十二)负责组织下一届侯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内部推选或竞选;
(十三)聘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任免各部部长;
(十五)任免本会理财小组成员及投资项目的负责人;
(十六)制定和审核本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
(十七)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八)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十九)改变或撤销会长办公会不适当决定;
(二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以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可以通过书面授权的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理参加表决。理事会的全部决议,应当以理事会决议案的书面形式,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会长指定执行会长主持。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不得同时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召开及选举、罢免;
(三)监督下一届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推举或竞选;
(四)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五)对理事会及会长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进行监督;
(六)对理事会、会长、以及工作人员执行财务制度进行监督;
(七)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八)对理事会提出的未超过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重大财务开支方案,拥有否决权;
(九)监事会必须遵守法律和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有三分之二监事通过方为生效。其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工商界拥有良好的口碑,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和监事长任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届。其他职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入会的会员,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担任理事以上职务,出席相关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工作机构协调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遇特殊情况可以由会长委託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和监事长任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届。其他职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入会的会员,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担任理事以上职务,出席相关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工作机构协调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遇特殊情况可以由会长委託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部部长参加,监事长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会长办公会成员,必须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未出席会议的成员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委託其他成员或代表参加表决。会长办公会决议以过半数成员通过为有效。会长对于超过一半但未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的会长办公会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监事长对于超过一半但未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的人事任免拥有一票否决权。会长办公会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全体会议成员及各部通报。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草案;
(二)审议本会季度工作计画;
(三)审议季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批月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任免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审议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七)聘请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确定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待遇;
(九)确定本会财务开支标準;
(十)审批超过5000元的单项财务开支;
(十一)研讨各工作方案;
(十二)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电话会议、QQ群、视频会议形式代替。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最高行政领导;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档案和重要档案;
(五)签发理事会决议案、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六)签发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八)代表本会对外活动;
(九)监督秘书处和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十)授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代表本会出席对外活动;
(十一)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代表本会参加对外活动;
(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工作;
(三)在会长辞职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再胜任会长职责时,出任本会会长职务;
(四)会长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大决策;
(二)受会长委託代表本会参加对外活动;
(三)协助会长开展本会工作;
(四)受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委託,负责某专项工作;
(五)兼任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二)代表本会参加对外活动;
(三)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编制与实施协调;
(四)本会年度、季度工作计画的编制组织与协调;
(五)各项会议的组织与準备工作协调,会议`决议`案及会议纪要整理与发布;
(六)本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指与协调;
(七)网站、电话、简讯、QQ群、刊物的管理与协调;
(八)本会设施、设备的使用协调;
(九)各类档案和函件的审阅与处理;
(十)本会档案资料的存档管理;
(十一)本会印章使用审批;
(十二)本会社团或工商注册与年审工作协调。
第四十三条 除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外,其他人员,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一律不得代表本会对外活动。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理事,经会长授权或委託,可以代表本会参加对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除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外,其他人员,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一律不得代表本会对外活动。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理事,经会长授权或委託,可以代表本会参加对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各级领导及工作机构负责人,只在自己职责範围内代表本会从事与工作职责和授权相对应的工作。个人或一部分会员需要以本会名义举办活动(包括慈善活动)时,需要经过本会批准方可行动。否则一律视为个人行为,与本会无关,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关键领导岗位,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选举,按如下规定产生:
(一)本会的关键领导岗位,实行两轮选举制。第一轮由理事会实行差额选举或竞选。第二轮由会员大会等额选举;
(二)第一轮理事会选举,实行2:1的差额选举,即候选人数必须是实选人数的2倍或以上;
(三)第一轮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实名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侯任人,进入会员大会选举;
(四)第二轮选举,会员大会对于关键领导岗位的候选人,实行等额投票选举,过半数赞同为通过;
(五)会员大会未通过的人选,不得再参加本次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必须另行推举其他人参加选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一) 会员会费。
(二)会员及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本会物业出租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自愿为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理事会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防範财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违背本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自愿为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理事会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防範财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违背本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契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契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2012年9月8日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设机构
办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