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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0-04-01 18:39:32) 百科综合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条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準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 根据: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下列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企业孵化;
(二)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
(三)企业自主创新,专利、商标注册;
(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化生产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根据城乡统筹规划,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六)开展经贸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七)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各类基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科技经费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当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
第十条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创建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企业或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资。
鼓励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担保费用补贴及绩效奖励等。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係的,其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準入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政、税收、融资、劳动用工、人才档案、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谘询和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画,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通过依法利用和处置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园区、产业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创业和发展。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
(五)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採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究开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机构创办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九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智慧财产权。
工商、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谘询辅导,为中小企业保护智慧财产权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準,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準认证;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鼓励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到境外投资以及跨国经营,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四条政府採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採购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
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準。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徵集评价体系及发布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中小企业运行状况。
第三十八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市场行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信息谘询等服务和法律谘询。
中小企业可以自主建立或者自愿参加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给予经费扶持。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製品、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有偿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託,现就《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条例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中小企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全省中小企业现有近9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2007年完成增加值862亿元,占全省GDP的32.3%;上缴税金77.6亿元,占全省大口径财政收入的20%以上,是全省财政尤其是市县财政的重要增长点;完成出口交货值33.9亿元,一批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已走出省门国门,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新生力量;从业人员占全省城镇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75%,当年新增就业7万人,是增加就业的主渠道。制定本条例,将有利于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催生产业、扩大出口,尤其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制定本条例是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我省中小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在与发达地区的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受区位、自然条件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全民创业氛围不浓,缺少足够数量的好项目支撑;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突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现有的服务机构少,服务範围窄,服务层次低,服务功能有限;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监测难度大。制定本条例,将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问题。
(三)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措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加以细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提出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我省于2003年即由省经委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当年10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一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因涉及机构变动,认为制定实施办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决定暂缓审议。2007年5月29日该法规议案搁置超过两年,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终止审议该议案。
2005年省政府部分机构整合后,在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加挂了省中小企业局牌子,省委、省政府赋予了主管全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工作的职能。2006年10月份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省中小企业局组成调研组,对四川、重庆、湖南、贵州、云南省市的中小企业立法工作进行了考察调研。2007年,省中小企业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起草小组,重新起草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书面徵求了省级28个部门和14个市州中小企业系统的意见,召开了有14个市州中小企业局局长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于2007年9月上报省政府。根据2008年的立法计画,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成立了有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领导参加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向全社会广泛徵求意见,两次徵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农委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组织了多次修改。为了使本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能更多地把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好政策好措施法律化,法规名称修改为促进发展条例。经2008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贯彻了2005年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暨表彰大会精神,吸收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中的一些政策规定。
条例草案共分八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附则。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主题,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指导服务的总要求,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衔接现行政策,力求体现针对性、涵盖性、操作性、前瞻性”的思路,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问题。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内外政府一般都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已经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专项扶持资金,并且规模逐年扩大。目前,我省和全国各省市区都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据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第八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资助,提供信息谘询和人员培训,支持技术创新和开拓市场等。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非常必要的,一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通过建立公开和严格的管理办法,规範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的使用,便于监督和管理;三是基金除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外,还可以吸纳社会捐赠等资金,有利于基金本身不断积累和壮大。为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草案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创业扶持的问题。扶持创业的关键是要创造更加平等的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建立公众创业政策扶持体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二是鼓励全民创业。第十九条规定採用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相关表述。三是鼓励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发展水平。
(三)关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问题。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关键是要增强我省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条例草案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如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计入成本,并按规定税前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聘用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列入技术开发费用。”
(四)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问题。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在开拓市场方面能力有限。根据我省的情况,条例草案提出政府一方面要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经贸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品牌产品,并在政府採购上支持中小企业。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採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採购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问题。条例草案从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促进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发展。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準。”针对中小企业统计监测难度大的问题,第三十一条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中小企业权益保护问题。这一部分《中小企业促进法》没有单独成章,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规定比较巨观。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在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各项规定中,关键是要防止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梗阻现象,规範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订购书刊、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1日对《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再次修改,于6月2日提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后,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建议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自主创新,专利、商标注册”;增加一项为第(五)项:“根据城乡统筹规划,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三、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各类基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企业或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二款修改为:“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资”。
五、建议删除第十二条中“推动建立担保机构的準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一句。
六、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七、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合併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準,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準认证;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八、鑒于第三十三条内容与第三十条重複,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
九、第四十条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机制,鑒于该项工作是各级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一个部分,而第三十五条已对相应内容作了规定,建议删除。
十、建议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给予经费扶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十一、建议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为:“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城乡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中小企业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送发省政府各有关厅局和各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市(州)中小企业局徵求意见。3月17日,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甘肃日报公布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广泛徵求社会各界及公民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4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认真研究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之后,就条例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赴省内外进行了专题调研。5月1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的论证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5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制定本条例目的之一,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二、关于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小企业是根据国务院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準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的,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则是指除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由公民和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组织。这三者既互相兼容,又有区别。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界定中小企业概念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中小企业概念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準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三、关于中小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条例草案总则第五条规定的是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建议删去与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无关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款修改为:“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四、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提出,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短缺,建议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应当逐步增加,并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规定;增加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协作关係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第二款规定:“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款规定:“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增加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协作关係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係的,其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3)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企业行为,法规不宜作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
五、关于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必须要有一些新的举措。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一些突破性措施。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放宽市场準入、制定创业政策、建设用地、弱势群体创办中小企业给予优惠、定期公布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增加中小企业创业準入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设定歧视性市场準入条件。”
(2)增加鼓励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3)补充细化中小企业建设用地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画,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通过依法利用和处置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4)补充细化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等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一是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二是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三是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四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五是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六是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5)增加定期公布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6)鑒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入股形式、资金要求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
六、关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自主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应当增加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建立共性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创新改造项目给予优惠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增加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採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补充细化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3)增加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费优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增加规定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第二款规定:“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究开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款规定:“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机构创办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5)补充细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优惠和税费优惠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关于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我省中小企业只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层次和产品档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建议增加鼓励中小企业取得国内国际标準认证,创建品牌产品;加快信息产业化建设,开展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细化补充中小企业取得质量标準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準认证”;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準,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2)增加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关于对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的前期经费、项目的调研、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中小企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支持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工作,扶持项目前期经费,搞好项目科研、立项,协助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条款的顺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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