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20 11:08:17) 百科综合

重庆市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商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全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资金。其资金来源是:由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区政府根据商贸流通发展需要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整合市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 。
第三条 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区商务局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区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巴南区域範围内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前景好的商贸流通企业(或项目)。除市有关规定及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外,受补助企业的年销售额(营业额)及上交税金,申报当年的前1个会计年度的同比增幅,原则上需增长5%以上。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和为商贸流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及用于符合条件的相关公共性支出。主要使用範围:支持餐住会展业发展、商贸流通业发展、市场建设和应急保供、粮安工程建设、商贸宣传。

第二章 使用範围及补助标準

第六条餐饮住宿业补助标準
(一)对新获得区级特色菜(餐饮店)称号的(每年最多评选10个),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个商家只能获评特色菜或特色餐饮店称号一个。
(二)对区内餐饮住宿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经区商务局审核同意举办的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準,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进行补助。
第七条会展业补助标準
(一)在巴南区範围内举办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性展会,展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200户以上,并在会展举办前15个工作日前向区商务局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的,按单个项目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补助(按参展企业每户500元计算)。区内企业参加区外国家级、市级、区级会展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二)经区政府同意并在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前向区商务局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的区级节庆活动,补助每个主办单位活动宣传费5万元。
第八条农家乐建设补助标準
(一)星级农家乐建设:对达到星级农家乐标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一星1万元,二星2万元,三星3万元,四星4万元,五星5万元补助。对晋级的星级农家乐实行补差。
(二)餐饮美食农家乐宣传网路平台运行维护10万元。
第九条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及夜市经济,对经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区)和夜市,按规定审核后,给予扶持。
第十条培育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标準的网路零售企业、电商平台等,按规定审核后,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发展,对由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按规定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提取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注入区产业引导基金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参与的方式,对有力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投资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对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在本区开展的商贸发展项目,有配套资金需求的按规定比例设立产业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市级商圈规划、滨江商业带建设规划、各类商贸流通专项规划和保障商圈办运行。
第十五条支持农贸市场(标準化菜市场)建设,对经验收合格,农贸市场(标準化菜市场)每个补助20万元,社区综合超市每个补助5万元,社区便民商圈、社区便民店每个补助3万元。
第十六条设立应急保供物资储备,对承储企业储备应急物资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和流动资金利息进行补贴,补贴标準按照银行基準利率和仓储保管费用综合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监测统计补助、市场和行业监管业务培训、开展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八条鼓励扶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和运行维护工作,在区级商贸流通发展资金中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给予配套。
第十九条支持再生资源回收、液化石油气站点等安全标準化建设,对城镇燃气业、粮食储存库及其加工业、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按标準、规定验收评审达标后,按具体达标等级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条支持商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市级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示範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对新建成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个补助3万元,其中: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0.5万元,第三年0.5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粮油统计、粮油平衡调查,对涉及农户固定粮情调查的镇街每个补助1万元,安排粮油企业统计经费2万元。
第二十三条经区委、区府确定的其他民生项目和其他重点商贸流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相关档案规定,给予专项扶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巴南区区域範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法人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四)涉及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本办法扶持政策中与现有产业扶持政策有类似相同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得重複申报。
第二十五条 商贸流通企业申请项目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属档案1“企业类”);
(二)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範围、职工人数、近三年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複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按规定和程式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非企业主体申报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材料:
(一)单位行文的申请;
(二)《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属档案2“非企业类”);
(三)开展相关工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和程式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批程式:
(一)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每年按档案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具体使用类别相应规定和档案所要求资料。凡达到扶持条件起超过一年未申报的,区商务局不再受理申报。
(二)区商务局按照具体的类别相应程式对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区商务局填报《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见附属档案3)。
(三)区商务局初审后,将《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报区财政局覆核,报区政府审批。
(四)《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规範和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年度项目资金审批安排完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资金安排情况在区政府入口网站或区商务局门户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在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区政府各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事项,依照当年专项资金相关档案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