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六政办〔2006〕47号印发《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原则和使用範围、支持方式及额度、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资金的审核及审批、监督检查、附则7章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06〕47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06年7月20日
- 施行时间:2006年7月20日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4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再将《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再将《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办法
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档案精神,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六安市直、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安区、裕安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办理税务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準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画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準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路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2006年预算安排300万元,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以后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六安市直、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安区、裕安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办理税务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準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画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準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路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2006年预算安排300万元,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以后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範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最佳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公开评审,公正分配;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範围:
(一)中小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人才培训、信息网路、项目工作经费等;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
(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最佳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公开评审,公正分配;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範围:
(一)中小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人才培训、信息网路、项目工作经费等;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採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採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採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当年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準利率确定。一般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高新技术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6%,资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均按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计算,支持比例按照当年审核确认的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及专项资金余额情况一年一定。
计算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剔除土地价值、资本化利息等。
整体搬迁企业计算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为新址新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企业原址固定资产原值。
项目企业已享受的招商引资奖励应在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中扣除。
第九条 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複支持。但是可以按照不超过到位资金的20%补助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重组、收购协定中承诺的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承诺之外的项目可列入支持範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当年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準利率确定。一般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高新技术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6%,资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均按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计算,支持比例按照当年审核确认的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及专项资金余额情况一年一定。
计算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剔除土地价值、资本化利息等。
整体搬迁企业计算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为新址新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企业原址固定资产原值。
项目企业已享受的招商引资奖励应在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中扣除。
第九条 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複支持。但是可以按照不超过到位资金的20%补助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重组、收购协定中承诺的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承诺之外的项目可列入支持範围。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并能够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告;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範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就业增加。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表(每年1月30日前在政府网站上提供下载。)。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複印件)。
(四)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项目贷款契约(複印件);无偿资助项目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複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并能够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告;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範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準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就业增加。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表(每年1月30日前在政府网站上提供下载。)。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複印件)。
(四)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项目贷款契约(複印件);无偿资助项目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複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审核及审批
第十四条 在市财政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简称中小办),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经委派员组成。市经委主要负责项目受理和评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审核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小办负责印发档案并在政府网站公开组织开展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中小办对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通过招标决定委託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通过审核的项目资料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0天,公示期间有投诉的项目,由中小办负责组织覆核。
第十八条 中小办根据公示结果将项目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拨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中小办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沖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 中小办负责印发档案并在政府网站公开组织开展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中小办对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通过招标决定委託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通过审核的项目资料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0天,公示期间有投诉的项目,由中小办负责组织覆核。
第十八条 中小办根据公示结果将项目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拨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中小办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沖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小办办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等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中小办监督。如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应按契约约定承担责任。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工程造价师等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中小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中小办监督。如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应按契约约定承担责任。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工程造价师等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中小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