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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1-20 15:00:48) 百科综合

格尔木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格尔木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规範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格尔木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格尔木市政府
办法内容
格尔木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的经济成长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格尔木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条 资金构成
2009年由市财政局和崑仑经济开发区各提供2000万元、总计4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自20l0年起,根据财力情况,市财政局和崑仑经济开发区再安排投入一定规模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资金管理
1、成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以及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开发区、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工商局、建设局、林业局、水务局、人民银行格尔木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2、市经贸委负责用款项目审核,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资金日常管理。
第三条 资金申请
1、资金使用範围
在格尔木行政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度好、产品有市场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该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购买原辅材料及大中型第三产业、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
2、资佥申请
由中小企业务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贸委根据产业规划进行预审并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预审决定。通过预审的企业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贷款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贷款单位按市经贸委的要求提出申请材料。
3、通过终审审查的贷款企业和项目按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实行资产抵、质押制度,其抵、质押相关程式要求按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条 资金拨付
贷款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以档案形式书面通知市财政局拨付。
第五条 资金使用
l、贷款资金不计息,不加收任何手续费;
2、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3、贷款额度以企业已完成并经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审核后的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0%为限,最高不超过15%;
4、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抄送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 资金偿还
贷款资金偿还期限到期前l 5日,由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偿还借款通知,督促企业如期偿还。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开户银行对贷款企业账户要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随时掌握资金使用动向,及时发现并向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报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动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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