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由国务院于2017年12月2日以 国发〔2017〕56号文发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 发布机构: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发〔2017〕56号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通知发布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7-0022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2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7〕56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7日 |
主 题 词: |
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内容解读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为地方收入。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