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管理规定》和《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管理规定
- 地区:西宁市
- 目的:为了贯彻一系列法律规定
- 对象:机动车
规定全文
一、规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的汽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準,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并统一监製的式样和规格。
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準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誌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七、安装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Ι及以上标準的和安装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準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未达到上述标準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核发程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免硷证书)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首次核发程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核发人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誌,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誌判定方法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换髮程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託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换髮环保检验合格标誌。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补发程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的补发手续。
十三、代他人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核发、换髮和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四、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管理信息系统具备联网更新、在线上列印环保检验合格标誌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及信息上传等功能,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对环保检验合格标誌进行自动编号,编号列印在环保检验合格标誌背面及副本上。
十五、对于核发环保分类标誌类别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甄别审核。
十六、在主城区22条悬挂无绿色环保合格标誌禁行街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标誌检查,根据《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持黄色标誌或无 -4- 环保分类标誌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
十七、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誌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誌有效期满三个月内,经检验合格后重新领取。
十八、市辖区(含区县)内驻留超过一个月的外省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誌的发放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誌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