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犯罪综合动因论,是关于个体犯罪原因的理论之 。由我国学者罗大华等人提出。此理论认为个体犯罪是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体犯罪原因具有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综合动因论
- 别称:犯罪综合动因论
- 归属:个体犯原因理论罪
简介
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繫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路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的互动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犯罪综合动因论注重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动态性,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犯罪综合动因论运用辩证唯物论科学地解释了犯罪心理形成中各因素的作用。犯罪和犯罪心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客观的唯物论解释,是客观存在的主体外因素决定主体犯罪心理形成,即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在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巾具有决定性作用。
而个体的犯罪心理作为一个複杂的生理和心理、个体与社会互动作用过程,是主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体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生理因素是其形成的物质基础,而不良心理是其基础和根据:行为因素在受到心理因素的支配下,反作用于心理。主体外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通过主体因素起作用。主体内外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导致犯罪心理形成。
理论要点
整体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整体性是指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应当从整体出发全面地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个体犯罪中的作用。列宁说:“要认真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繫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犯罪综合动因论的整体性特点充分体现了这一辩证思想。整体性要求:
1.在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把个体犯罪原因视为一个由多种主体内外因素构成的整体。这一要求表明,一方面,个体所以走向犯罪道路,既不是由主体外因素单独决定的,也不是由主体因素单独决定的,而是由主体内外共同构成的犯罪原因所决定的,因此,“外因论”和“内因论”是片面的。另一方面,既然作为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是由多种主体内外因素构成的,那幺,前述犯罪原因论中的“惟某种因素决定论”也是片面的。
2.在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把构成个体犯罪原因的诸因素视为有机的整体,不是简单的拼凑,也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这就是说各种因素是相互联繫和相互作用的。表现于:无论是主体外因素与主体因素之间,或主体外因素之间,或主体因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繫和相互作用的,即各因素之间具有综合的互为动力的性质。这一性质,决定了原因整体具有导致主体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新质特性和功能。这是任何单一因素或孤立存在的各种因素不可能具有的。犯罪原因论中“因素决定论”,由于忽视了因素l间的相互联繫和相互作用,也有机械、孤立分析之嫌,因而不能揭示个体犯l罪的真正原因。
层次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层次性是指人们在考察个体犯罪原因时,一定i要注意各层次因素之间的质的差异性及其在原因整体中的作用。层次性要求:
1.个体犯罪原因是分层次相互组合的。个体犯罪原因系统是按垂直方向排列,以区分原因系统的各种等级、层次,又按水平方向排列,以表明各组成因素之间的维度联繫。这种层次和维度,便形成了个体犯罪原因的}网路结构。
2.根据各层次因素之间质的差异及其在原因系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应当把因素区分为原因因素和条件因素、主要原因因素和次要原因因素。在影响个体犯罪的各种各样的因素中,有的有时起条件作用,有时起原因作用,如文化环境、精神环境、家庭环境及机遇。有的只能起条件作用而不能成为原因因素,如自然环境、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有些因素可构成主要原因,有些因素则构成次要原因。例如,在犯罪心理形成中,一般来说,社会环境因素起着主要的作用,构成主要原因,而生物因素起着次要作用,构成次要原因。根据任何社会因素都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心理,而只能被个体原有的心理所折射吸收这一原理,个体原有的不良心理、意识在犯罪心理形成中则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否则,就无法解释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为什幺大多数人不犯罪,犯罪的只是少数人这一现象。
3.正确处理“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係。即事物的发展之根本原因是内因;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一原理完全适用于分析个体犯罪的原因。
结构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结构性是指人们在认识原因系统时,要注意各种因素之间的结构及其对原因整体的作用和影响。结构性要求在认识个体犯罪原因时要注意不同的个体犯罪原因,与不同的构成因素及其不同构成方式有密切关係,只要变换其构成因素或改变其结构方式,都会使个体犯罪原因发生变化而导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或发生不同的犯罪行为。例如,错误的人生观因素和敌对势力的金钱引诱因素,就容易导致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原因;如果贪图财物的强烈欲望在各种因素中居于首位,则容易构成财产犯罪的原因,其中,贪图财物的强烈欲望如果与从事工作的职业条件相结合,则可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原因。
即使同一类犯罪,由于个体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构成方式的不同,也会使各个体的犯罪原因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和发生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例如,同样是杀人犯罪,图财害命者的犯罪原因系统,大多由犯罪人强烈的金钱欲望、体力条件及被害人的金钱诱惑等因素构成,其中强烈的金钱欲望这一因素居于主导地位;报复杀人者的犯罪原因系统,则大多由犯罪人的强烈挫折感、挫折耐受力、体力条件及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构成,其中犯罪人的挫折感及其耐受力居于主导地位。
动态性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动态性是指个体犯罪原因是个开放系统,它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因此要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个体犯罪的原因。动态性要求:
1.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随主体外因素和主体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随大社会环境、小社会环境和情境因素以及主体的行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2.不同的主体由于本身内外不良因素的差异,致使不同主体的具体犯罪原因也有所不同。在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切忌公式化、概念化,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
3.各种因素的不同互动作用会形成不同的个体犯罪原因系统,其结果必然会形成特点不同的犯罪心理结构和发生特徵各异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