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论指的是犯罪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由19世纪法国统计学家凯特勒和格雷所创立。这一理论认为,犯罪原因是一大类性质各异而意义相同的因素:身体的、气候的、地理的、心理的、人类学的稻社会的因素。 这些因素对犯罪的作用是同时的和同一序列的。理论已成为资产阶级犯罪学家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方法。它的根本缺陷就在于主观主义地、机械地区分和评定产生犯罪的因素,把它们解释为直线地作用于犯罪的因素。